中國虎網 2009/11/10 13:37:09 來源:
未知
前段時間,武漢網上銷售假藥第一案轟動一時,被告人盧沖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80萬元。筆者以為這一案件的宣判有重要的現實啟示意義。
啟示一:網絡不是假藥的天堂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走進百姓的日常生活,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眾多網上違法犯罪問題也甚囂塵上,而網上銷售假藥便是其中一種。
在一些人眼里,網絡是虛擬的,以為在網絡上便可以為所欲為。實際上,人們在網絡上的行為是現實行為的延伸,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武漢網上銷售假藥案的宣判說明,網絡不是違法犯罪者的樂土,更不是生產、銷售假藥者的天堂,在網絡上生產、銷售假藥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藥品監管部門總結查辦的案例發現,利用互聯網違法銷售藥品主要有以下行為:未獲取網上交易的資質而擅自利用互聯網銷售藥品;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經營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經營精神藥品;假冒正規網站。據了解,目前國家批準的互聯網藥品交易網站只有11家,其他網站均為非法銷售。這不僅要
求職能部門掌握網上藥品銷售違法犯罪的規律,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也要求消費者應選擇具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獲取藥品有關信息,選擇具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的網站購買藥品,同時查詢相關信息,以判斷批準文號真偽,防止在網上買到假藥。
啟示二:相關法律有待進一步完善
5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關于辦理生產
、銷售假藥
、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彰顯了國家打擊制售假藥的決心,但遺憾的是,對生產
、銷售假藥犯罪的處罰力度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打擊生產
、銷售假藥犯罪的現實需要。
根據武漢銷售假藥的量刑可以看出,生產
、銷售假藥的處罰力度沒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來得重。事實上
,生產、銷售假藥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一種
,由于藥品本身關系群眾生命
健康的特性
,前者比后者的后果要嚴重得多
,在處罰力度上也要加大。如此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才會對生產、銷售
假藥行為產生強大的法律威攝力。然而,目前的法律沒有做到這一點。
啟示三:必須加大打擊力度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生產銷售假藥的打擊力度加大和互聯網商務的興起,生產銷售假藥有向互聯網轉移和漫延的趨勢,因此,進一步加大對網上銷售假藥、
劣藥打擊力度勢在必行!
然而,網上銷售假藥形式較為隱蔽,通常銷售假藥的網站服務器、不法分子所在地、發貨地址都不在一處,假藥通過快遞、物流等方式銷售,整個環節涉及公安、網監、食品藥品監管、物流、銀行、知識產權等多個部門,查處起來難度很大。這就要求藥監部門在打擊網上銷售假藥時,必須整合相關部門的資源,互相配合、溝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時,要發揮群眾的力量,建立網上銷售假藥行為有獎舉報機制,從而讓網上銷售假藥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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