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醫保商會統計數據顯示,
2008年我國中藥全球出口總額達13.09億美元,對東盟出口中藥總額約為
2億美元,占全球中藥出口總額的15%,與
2007年同期相比增加了
29%。其中,對越南出口7045萬美元,同比增長47.
22%;對馬來西亞出口5465萬美元,同比增長49.47%;對新加坡出口3565萬美元,同比增長24.12%。
據廣西中醫學院專家介紹,越南、泰國傳統醫藥體系較健全,中醫藥發展較好。越南傳統醫學研究院將中醫理論基礎作為學員的必修課,很多學術論文也引用中醫的經典著作。越南東亞
藥品貿易有限公司駐中國辦事處經理范黃沙介紹說,如今在越南,規模較大的中藥店就有200多家。這些藥店銷售的藥80%以上都是從中國進口的。該公司
代理的大部分產品都來自中國知名品牌
企業,如北京同仁堂、廣藥集團、天津天士力、云南白藥等。泰國華僑崇圣大學在2004年已經開辦中醫學院,在泰國最大的綜合性大學瑪希隆大學也已經開設中醫系。據泰國衛生部不完全統計,泰國有60%的人喜歡采用中
醫藥及當地傳統醫藥療法。
除對傳統中醫藥的認可外,中國和東盟各國豐富的藥用植物資源也為雙方在中醫藥領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礎。如印尼至少有超過7000種藥用植物,這個數字占了亞洲全部藥用植物的90%;泰國有療效的藥用植物有1500多種;越南有10650種植物,其中有草藥3850種。中國的藥用植物資源也非常豐富,但每年也會從東盟各國進口一些中藥材。中國與東盟諸國的藥材資源可互補,豐富的藥用植物資源是中藥產品開發的基礎,是與發達國家競爭的優勢。
危機猶存
面對新機遇,我國中藥產業必須正視現有的問題和不足。業內專家認為,挑戰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是國內中藥企業大多準備不足。長期以來,我國中藥主要滿足于國內市場的需求。在醫藥市場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中藥生產企業參與國際醫藥市場的競爭已是大勢所趨,但國內醫藥生產企業對此還缺乏相應的對策。從我國出口中藥的商品結構來分析,作為原材料或簡單加工品出口的中藥材始終占到65%以上,其顯性優勢主要體現在初級加工低價值的比較優勢。反觀日本、韓國,植物藥
(中藥)制造業競爭力很強,他們從中國進口中藥材,加工成中藥后大量返銷中國。一些植物藥消費和生產比較發達的西歐國家來自如德國、法國的制藥公司開始仿制中國傳統的中藥,產品逐步打人中國市場。如果我國中藥企業不注重技術創新,生產不出競爭力強的產品,不僅會失去國外市場,也將逐步失去賴以生存的國內市場。
其次是知識產權保護欠缺。我國中藥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主要有專利保護、新藥保護、中藥品種保護和傳統的保密方式及商標保護。目前,國內企業慣用的是行政保護,尋求法律保護的意識不強。隨著中醫藥產業的國際化發展,隨著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加深,中醫藥知識產權面臨嚴重威脅,中醫藥傳統知識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被不當占有、使用的事件屢屢發生。隨著國內國際醫藥市場競爭加劇,沒有專利的中藥產品就沒有獨立生產、銷售的安全保證,還可能被他人“合法”仿制。發達國家較早實行了藥品專利,一方面以合作開發名義獲得中國的中藥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又以知識產權為武器,企圖獨占被其獲取的一些中藥財富。在這方面我們有不少慘痛的教訓。而我國現行涉及傳統醫藥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參照西醫藥模式制定的,無法有效體現中醫藥等傳統醫藥自身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傳統醫藥的發展。如《專利法》只能保護中藥配方和配方的劑量,對配方的用途、加減則未能有效保護,這對中藥復方的專利保護是不利的。
三是目前我國中醫藥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會制約其在東盟的發展。例如中藥企業大多規模不大、缺乏競爭力;對中藥毒副作用機制的研究相對滯后;缺乏中醫藥臨床療效評價體系;中藥材質量不穩定,過度開發使一些寶貴的中藥材資源瀕臨枯竭,農藥殘留污染尚未得到解決,等等。
原產地規則
廣西中醫學院醫藥衛生發展戰略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林江指出,中藥想通過中國-東盟自貿區獲得良好的發展,還有一個問題必須引起重視,這就是中藥的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是指各國政府為了確定商品原產國和地區而采用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運用的行政命令的總稱。其目的是以此確定該商品在進出口貿易中應享受的待遇。各國原產地標準通常將原產品分為兩大類:一是完全原產地產品標準。產品不含有任何國外原材料、部件,或勞務、生產過程自始至終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完成。這種百分之百由國內生產的產品,其原產地不易引起異議。但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其適應范圍有限。二是實質性改變標準。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國際分工的擴大,一個產品的生產、制造經常需要經過幾個國家或地區,這種帶有多國產品特征的貨物的原產地是很難確定的。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演化成以最后一個發生“實質性改變”的國家作為多國產品“國籍”的原則。
不斷加強的全球化趨勢使得跨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日趨頻繁,越來越多的貿易產品往往不止一個國家或地區參與生產和加工,這就給原產地的判定增加了難度。而自由貿易區各成員對外保持差別關稅的漏洞使得區外產品很可能以低稅率成員國為“跳板”進入中國-東盟自貿區大市場,從而造成“貿易轉向”效果。中國-東盟自貿區各成員國敏感產品存在相當程度的相似性,存在利益沖突。中醫藥是我國不可忽視的稟賦資源,如果不考慮這一點,有悖于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關于各國依據比較優勢參與國際分工以獲取貿易利益的理論基礎。
林江建議,我國可以通過制訂特殊原產地標準,逐步提高我國中藥產品加工貿易的層次。我們在對中藥產品的原產地標準判定中應該與道地藥材及地理標志相結合,以便順利為產品獲得“中國國籍”。因為道地藥材與地理標志均強調產品原產于某一地域,且其主要品質、聲譽或其他特征與該地理原產地密切相關,這使得道地藥材天生具有地理標志的特性。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將道地藥材與被世界廣泛理解并接受的地理標志和地理標志產品相接軌,并引入原產地標準的建設,對促進中藥資源可持續利用及中醫藥的國際化發展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記者 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