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7/2 0:00:00 來源:
未知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七章的“醫療損害責任”內容取代了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相關內容,于是條例的存廢就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議的焦點。有專家稱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條例將自動廢止,也有不同聲音認為應將條例修改為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對此國家相關部委也意見不一。(6月30日《法治周末》)
《侵權責任法》的正式實施,是否必然引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自動廢止,不能簡單斷言。不過,筆者認為,條例是否自動廢止并非當前的關鍵問題,而如何確定法律的適用效力,及時消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的沖突,才是司法機關面臨的首要問題。
從理論上講,法律適用的效力問題也不難解決,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法律適用的原則。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侵權責任法作為規定民事侵權責任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作為行政法規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因此,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規定”和“醫療損害責任”內容自然取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全部涉及民事責任的內容。至少我們可以說,侵權責任法的正式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全部民事責任內容應當自動廢止。
其實從另一方面講,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創設并詳細規定有關民事侵權責任的原則和內容也是不合適的。因為按照我國2000年制定并生效的立法法的規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與訴訟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事故賠償的內容則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分內容則屬于訴訟制度,而不僅僅涉及行政管理的問題。因此,當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僅混淆了民法與行政法等部門法界限,而且直接違反立法法的相關規定,被認為一直是“帶病”運行。
在處理法律與條例的關系上,還涉及另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即侵權責任法沒有的內容能否繼續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筆者的觀點是,既然醫療損害責任屬于民法范疇,自然不應再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就此嚴格劃清界限。至于侵權責任法相關內容過于原則和抽象的問題,應當適用最高司法機關已經制定的司法解釋或者盡快制定與該法配套的全新司法解釋。事實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早已取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民事賠償規定,如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都已拋開了條例的規定,條例的相關內容已經被束之高閣形同虛設了。
至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未來命運,應從醫療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和進一步完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的角度上進行考量。就醫療行政管理而言,明確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并不等于也明確了醫療行政責任,因為民事責任要求的前提和行政責任要求的前提有著明顯的不同,構成醫療事故是醫療單位及其醫務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這就要求必須保留一套行政責任認定體系,這也是加強行政管理和監督,提高整體醫療管理和疾病診療水平的需要。同時,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的存在,也可以彌補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專業技術不足,為司法鑒定和人民法院提供技術咨詢。
如此一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命運至少有兩種路徑可供選擇:一是廢止其中的民事內容而保留其中的行政管理內容,即選擇性廢止,這在中國立法上是有先例的,如1996年刑法修改時就保留了部分單項決定中的行政處罰內容而廢止了其中的刑罰部分;二是整體廢止條例,將其中的行政管理內容整合完善為一部新法規,專門解決醫療事故的預防和行政處理。從法律體系的科學、嚴謹、協調、統一要求而言,顯然后者是一個最佳路徑。(來源:新華網 作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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