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8/6 0:00:00 來源:
未知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市級醫療機構,第三軍醫大學附屬
醫院,駐渝部隊醫院,大型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各
藥品生產經營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4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發改電〔2010〕19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改電〔2010〕214號)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藥品價格管理,規范藥品價格行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管理制度
1、凡納入政府管理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藥品,該藥品生產企業(或委托藥品經營單位)須向我局申報價格(申報藥品價格所需的相關材料見附件);我局通過《重慶價格信息網》向社會發布藥品的零售價格信息;我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適時集中制定公布藥品價格。
2、對納入我市定價范圍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我市定價的藥品,我局原則上每2-3年集中調整一次價格,在集中調整價格的間隔期間,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發生重大變化的,我局適時調整價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須持加蓋公章的含稅出廠價格發票復印件、產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及相關價格成本資料到我局申請調整價格。我局將按照國家相關定價程序,嚴格審核藥品定價成本。
3、根據藥品價格相關管理政策規定,對納入政府管理且又符合生產(進口
代理)
企業自行制定試銷價格的藥品,相關企業制定試銷價格后,要報我局備案。
二、進一步加強藥品銷售加價行為的管理
醫療機構(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外)及藥品零售單位銷售藥品必須嚴格按照《重慶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價格管理規范藥品價格行為的通知》(渝價〔2006〕490號)規定,實行最高零售價格和銷售藥品加價率(額)雙重控制,即既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也不得突破規定的加價率(額)。執行基本藥物價格時,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按照基本藥物中標藥品具體零售價格執行,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按照基本藥物中標藥品中標價格執行。
三、市場調節價藥品不再進行價格信息發布
按照有關要求,我局已停止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價格信息發布,此前按照渝價〔2007〕89號文件規定已發布的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信息一律廢止。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市場調節價藥品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相關政策;銷售藥品必須明碼標價。
四、加強藥品市場價格動態監測
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藥品市場價格的動態監測,若發現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與政府制定公布的價格相差較大的,要及時向我局反映,我局將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相關藥品的零售價格。
五、加強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
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藥品價格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有關政策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及時依法查處,切實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四、重慶市藥品價格信息申報表(中成藥)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市級醫療機構,第三軍醫大學附屬
醫院,駐渝部隊醫院,大型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各
藥品生產經營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4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發改電〔2010〕19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改電〔2010〕214號)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藥品價格管理,規范藥品價格行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管理制度
1、凡納入政府管理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藥品,該藥品生產企業(或委托藥品經營單位)須向我局申報價格(申報藥品價格所需的相關材料見附件);我局通過《重慶價格信息網》向社會發布藥品的零售價格信息;我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適時集中制定公布藥品價格。
2、對納入我市定價范圍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我市定價的藥品,我局原則上每2-3年集中調整一次價格,在集中調整價格的間隔期間,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發生重大變化的,我局適時調整價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須持加蓋公章的含稅出廠價格發票復印件、產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及相關價格成本資料到我局申請調整價格。我局將按照國家相關定價程序,嚴格審核藥品定價成本。
3、根據藥品價格相關管理政策規定,對納入政府管理且又符合生產(進口代理)企業自行制定試銷價格的藥品,相關企業制定試銷價格后,要報我局備案。
二、進一步加強藥品銷售加價行為的管理
醫療機構(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外)及藥品零售單位銷售藥品必須嚴格按照《重慶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價格管理規范藥品價格行為的通知》(渝價〔2006〕490號)規定,實行最高零售價格和銷售藥品加價率(額)雙重控制,即既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也不得突破規定的加價率(額)。執行基本藥物價格時,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按照基本藥物中標藥品具體零售價格執行,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按照基本藥物中標藥品中標價格執行。
三、市場調節價藥品不再進行價格信息發布
按照有關要求,我局已停止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價格信息發布,此前按照渝價〔2007〕89號文件規定已發布的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信息一律廢止。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市場調節價藥品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相關政策;銷售藥品必須明碼標價。
四、加強藥品市場價格動態監測
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藥品市場價格的動態監測,若發現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與政府制定公布的價格相差較大的,要及時向我局反映,我局將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相關藥品的零售價格。
五、加強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
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藥品價格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有關政策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及時依法查處,切實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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