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8/23 0:00:00 來源:
未知
有關人士就海王星辰事件舉一反三,認為醫保藥店若繼續操作這一“潛規則”,不僅損害藥店品牌,對整個零售藥店分享新醫改的蛋糕而言,同樣無利。
海王星辰廣州店:醫保卡資金大挪移變相賣百貨
近日,有廣州本地媒體報道:在廣州實施門診統籌報銷滿一年之際,海王星辰推出了“星辰健康卡”。然而在其越秀區的某連鎖門店,消費者竟可通過此卡置換出醫保卡內資金,購買日用百貨。
據媒體報道,海王星辰藥店此次推出的“星辰健康卡”共有6種面值,介乎100~3000元,而購買不同面值的健康卡,可相應獲得價值16~498元的“愛心卡”。健康卡不能用于購藥,而愛心卡則可以購藥。報道中的越秀區該門店,“星辰健康卡”可以用醫保卡直接購買。換言之,通過健康卡,消費者便可把醫保卡里的資金置換出來,購買非藥品。
對此,海王星辰總部發言人錢然婷向媒體回應,“星辰健康卡”的確在全國2000多家分店推出,但允許用醫保卡購買健康卡只是單店的行為,并非企業行為。更表示將對該店嚴厲處罰。
出險招是為彌補虧損?
藥店醫保卡資金大挪移,此事一經媒體報道,即引起業界一片嘩然。這一極端事件背后,似乎折射出這樣一個現象:零售藥店在新醫改面前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有企業開始頻出險招。
本報記者隨后從海王星辰官方網站(英文版)披露的財務季報看到:其2010年一季度營收為5.67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2.1%;毛利為2.72億元人民幣,毛利率為48%,而去年同期為48.2%;但是,因藥品降價和員工工資提高,運營虧損為400萬元人民幣;2010年二季度營收為5.65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5.8%;毛利為2.83億元人民幣,毛利率為50.1%,去年同期為48%;但是,因其在2008年1月把IPO所募集資金轉換成人民幣,被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處以255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導致二季度的運營虧損為1250萬元(若不考慮此罰款,運營利潤則為1300萬元人民幣)。
對此,廣東金康大藥房總經理鄭浩濤分析認為:“海王星辰在廣州的直營店約有200家,而醫保定點藥店只有10家。隨著醫改相關政策的實施,醫保定點門店對藥店銷售額的作用正在逐漸減小,若以健康卡套現醫保資金,無疑是杯水車薪。這應該不是企業行為,可能只是該門店為了完成銷售額而采取的下策。”據鄭浩濤介紹,2010年8月,正是廣州實施門診統籌報銷一周年,金康藥房的藥品總銷售額同比下降至少20%。
環境逼行業“潛規則”?
在全民醫保的大背景下,醫保店的生存越發為藥店人關注。
今年4月份,記者就接到讀者反映“有藥店違規刷醫保卡”,本報記者為此進行了實地暗訪。在海王星辰廣州駿景花園北店,記者順利地用醫保卡購買了非醫保藥品——面膜。當記者索取購物小票時,收銀員表示:“要刷醫保卡就不能打印小票,這是‘行規’”。
在接受采訪中,江蘇一位陳姓老總坦言:大部分藥店都存在違規使用醫保卡的行為,這已經是行業“潛規則”了。
而江西青春康源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黃偉文分析道,藥店的生存環境的確越來越惡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醫保藥店受到來自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零差率的沖擊,導致許多醫保藥店的銷售額、利潤都在下滑;2.從國家相關部門最近公布的數據來看,CPI等數據持續走高,導致店面租金水漲船高;3.明年,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公務員的工資將有較大比例的上漲,在此大趨勢下,藥店的人力資源成本也在同步增大。
專家呼吁莫再惡性循環
在全民醫保的大背景下,醫保卡對消費者的意義將更為重大。醫保賬戶屬于醫療保險基金的一部分,按規定只能用于參保居民看病和購買醫保范圍內的藥品。若醫保藥店的“潛規則”繼續被操作,不僅損害藥店的品牌,對整個零售藥店行業分享新醫改的蛋糕而言,同樣無利。因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從某種程度上說,藥店被醫改邊緣化,跟其違規使用醫保卡有著互為因果關系,且兩者形成惡性循環。”
對此,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于明德指出:“任何誘導消費者用醫保資金消費非藥品的行為,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隱秘的,都是違規行為,勢必會影響藥店的品牌形象。”
鄭浩濤對記者分析,業界如今有這樣一種聲音,希望政府能適當加大刷卡范圍,如輔助治療方面的產品。因為衡量醫改是否成功,全民的健康水平是否提高是重要的參考因素,若適當放寬醫保報銷的范疇,一方面改善了醫保店的生存環境,對鼓勵全民提高保健、預防意識也有利。
(王煒對本文亦有貢獻)
又訊>>>
廣州18家定點藥店違規受罰
8月17日,廣州市醫保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近期查處部分違規醫、藥機構的情況。該市醫保局檢查發現,廣州18家定點零售藥店存在允許參保人使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購買生活用品等違規現象。其中,海王星辰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用發“健康卡”的方式,變醫保卡為消費卡。
廣州市醫保局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藥店,依照情節輕重給予了不同處罰。海王星辰東興南藥房、荔灣區吉康藥店因非法套取個人醫療賬戶資金被取消定點資格,并且其連鎖公司或其負責人開辦的零售藥店3個年度內不得申報新增定點零售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