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9/20 0:00:00 來源:
未知
當前,由于我國醫療資源的相對短缺,為保障公眾的就醫需求,國家提倡“大病進醫院,小病進社區”。為此,一些地區正在進行社區醫院的設備添置和醫護人員的配備。對此,有關部門應對社區醫院加強監管,以保證就醫安全。
本案,一個無業人員繳費2000元便可非法行醫,治死人命,盡管法院未判決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承擔法律責任,但誰又能說生命的逝去與他們毫無關聯!
——編輯手記
日前,江蘇淮安市清浦區法院就一起社區醫院“醫生”非法行醫案的民事賠償部分作出一審判決。
在此之前,“醫生”周業梅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09年3月13日,江蘇省淮安市30歲的劉久香因普通婦科炎癥,在該市青浦區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治療后死亡。兩天前,43歲的患者周某也因在該社區醫院治療婦科炎癥死亡。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社區醫院“醫生”周業梅用自配含有砒霜成分的藥物給患者治病,最終導致兩人因砷中毒死亡。
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隸屬淮安市清安區衛生局,死者劉久香家屬將“醫生”周業梅、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中心主任肖慶余、清浦區衛生局、淮安市衛生局訴至法院,要求5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患者就診后死亡
2008年9月13日,淮安市30歲的劉九香跟丈夫商議到清浦區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看婦科病。丈夫認為,該醫院比較正規,未加阻攔。
隨后,劉九香來到清浦區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現醫院玻璃門一邊貼著“醫保刷卡”,一邊貼著“祖傳秘方包治婦科病”的紅色字樣,不足20平方米的屋內坐滿了人。“醫生”周業梅給劉九香檢查后說:“我自己配治的中藥包你能好。”
2009年3月5日,劉九香再去看病。周業梅說:“這次給你開點好藥,是祖傳秘方,藥效快,療效好。”劉久香看到“醫生”將幾種粉狀物混合在一起后,囑咐她回去使用。
2009年3月7日晚,劉九香感覺胃不舒服,嘔吐。
第二天,劉九香發現下身紅腫,趕緊來到社區醫院。周業梅看情況不對,通知劉久香丈夫:“你還是帶她去大醫院吧。”
2009年3月12日,劉九香住進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腎內科。
2009年3月13日,劉久香死亡。
劉久香死亡當日,一個親戚告訴其丈夫:“我聽說兩天前市第一人民醫院也出現一位像久香這樣死亡的病人,家屬要去公安機關報案,我們也報吧。”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妻子離去的當日,丈夫來到淮安市公安局清安區分局,正好見到了去報案的另一名死者的丈夫王某。王某說,妻子周某生前也一直在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周業梅“醫生”那里看病。
2009年3月5日,周某開始上吐下瀉,全身發冷,第二天去市里醫院就診,3月11日死亡,兩人的癥狀極為相似。
警方來到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周業梅進行傳喚時,發現她還在給病人看病。
公安機關調查得知,周業梅53歲,江蘇省沭陽縣沐城鎮人,自2008年5月一直在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
2008年5月以前,周業梅是沐城鎮上的一名無業人員,其初中畢業,沒學過醫學專業,只是空閑時喜歡翻翻醫學方面的書,鎮上有人病了,偶爾也會找她。周業梅膽子大,什么病人都敢看,慢慢地積累了一些經驗。
2008年,周業梅獨自一人來到淮安,通過朋友認識了60多歲的退休醫生張某。
張某對周業梅說,你有行醫經驗,干嗎不給別人看病?周業梅表示,我沒有行醫資格。張某說,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隸屬于淮安市清安區衛生局,收費可以開蓋有衛生服務中心的收據和發票,能刷醫保卡,病人一看就知道這是公家的醫院。你每月向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肖慶余交2000元管理費,人家收了錢便不會管你有沒有行醫資格。
之后,周業梅每月向肖慶余交2000元管理費,每次肖慶余都痛快收下只字未提行醫資格的事兒。至此,周業梅成為了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醫生”,正式掛牌看病。
一日,周業梅在張某的書架上看到一本《醫學武術瑰寶,降魔伏妖秘籍——神醫奇攻秘方錄》,上面載有諸多“秘方”,周業梅將書借來翻看,著重抄記有關婦科的方子,并試著用書上的方子下藥,其中有些藥方含有砒霜成分。
故去的劉九香、周某正是使用了周業梅配置的含有砒霜成分的“祖傳秘方”。
2009年3月13日晚,周業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醫生”被判有期徒刑
12年2009年4月,淮安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具鑒定書,證實劉九香、周某死亡原因為砷中毒,與周業梅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淮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毒物檢驗報告證實,從周業梅處扣押的兩瓶液體中均檢出砷化合物。
2009年12月18日,周業梅因犯非法行醫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狀告衛生部門
2010年5月13日,劉久香的丈夫和其他親屬,將周業梅、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中心主任肖慶余、清浦區衛生局、淮安市衛生局訴至法院,要求5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周業梅系被告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所聘用的“醫生”,無醫生執業許可證。周業梅以其所謂祖傳秘方為劉久香治療婦科病,致其中毒死亡。
經公安機關查明,周業梅無行醫資格,以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名義對外行醫,每月向中心繳納2000元管理費。被告區衛生局和市衛生局作為行政管理部門,明知周業梅無行醫資格,仍放任不管,對劉久香的死亡亦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區衛生局辯稱:本案屬于侵權糾紛,區衛生局不是侵權主體。
市衛生局辯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醫療服務合同中,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應是有過錯的醫療機構。市衛生局對周業梅是否具備醫生執業許可以及是否行醫并不知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賠償5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周業梅因涉嫌非法行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有關鑒定部門鑒定,劉久香使用了周業梅開具的含有砒霜成分的藥物,其死亡原因為砷中毒。2009年12月18日,該案經本院審理,周業梅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致兩人死亡,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認為:一、關于本案民事責任主體及責任的認定。
本案被告周業梅在無行醫資格的情況下,在被告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外非法行醫。
死者劉久香因患有婦科病前往就診,被告周業梅用含有砒霜等制成的中藥為其治療,致劉久香出現尿頻、尿急伴惡心、嘔吐、精神煩躁、面部麻痹等癥狀后到淮安市第二人民
醫院搶救,經治療無效死亡。
淮安市醫學會在對死者的死亡與周業梅的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技術鑒定時,結合尸體解剖病理學檢查和砷檢測結果,認為患者系在使用砒霜、雄黃等治療后,出現腎臟等多臟器功能障礙,確認患者死亡原因為砷中毒,與周業梅的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應認定劉久香的死亡系周業梅非法行醫所致。被告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依法對被告周業梅給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項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并無獨立的資產和人員,其注冊成立時的資產及人員均為原淮安市清安醫院有限公司的資產和人員,現淮安市清安醫院有限公司已被依法注銷,注銷后的資產由被告肖慶余實際接收和控制,現原告要求肖慶余與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以被告市衛生局和區衛生局為行政主管部門為由,要求兩被告共同與被告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害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本案系侵權之訴,被告市衛生局和區衛生局系行政主管部門,其未實施侵權行為,故本院對原告該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方認為患者劉久香自身存在過錯。本院認為,原告作為普通的患者,其在就診時亦無義務要求行醫者出示職業許可證。同時,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已對外行醫多年,患者有理由相信其是依法成立的。故本院對被告方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應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因本案不屬醫療事故,故本案應以民法通則作為定案依據,其具體賠償
標準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院確認原告因該糾紛造成的各項損失為564529元,由被告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予以賠償,被告肖慶余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日前,淮安市清浦區法院一審判決,由清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6萬余元,中心主任肖慶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該案已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正在審理之中。
本案另一受害人周某的丈夫已另行起訴索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