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12/9 0:00:00 來源:
生意社12月9日訊 從國家政府網站獲悉,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意見》明確,基本藥物采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進一步嚴格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全文如下: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創新,是近期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該項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招標采購不夠規范,采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藥品供應配送不及時,影響了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和群眾受益程度。為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現就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總體思路
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下同)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二、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基本藥物采購的相關責任主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在政府組織和調控下,通過市場競爭進行采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采購平臺,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的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并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各省(區、市)應充分利用現有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藥品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臺,不指定采購機構。
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采購、配送、結算服務。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采購機構利用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負責平臺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采購機構作為采購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采購需求,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實施基本藥物采購,并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采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采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衛生、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采購機構的監管。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協議定期向采購機構提出基本藥物用藥需求,并按協議約定及時付款。
(二)合理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采購機構定期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需求,編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計劃,按照臨床必需和基層實際確定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要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要。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協調。
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省(區、市)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選擇一家企業采購,使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該藥品全部市場份額,該供貨區域內的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由這一家企業供應。
(三)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
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藥物采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衛生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收集匯總各地市場價格調查情況,建立基本藥物價格信息庫。
采購機構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格。
(四)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產企業采購,由生產企業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采購(含配送)。也可以向
代理生產
企業銷售藥品的批發企業采購。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供貨主體都要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一并負責。
(五)區別情況分類采購。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藥物,采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采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采用邀請招標、詢價采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采購。
——對臨床常用且價格低廉(建議為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藥物,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或者經多次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采取邀請招標或詢價采購的方式采購。
——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其他基本藥物均應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采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并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采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保障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