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1/1/18 0:00:00 來源:
未知
在同一案件中,同一藥品可否既被認定為假藥,又被認定為劣藥呢?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
首先,藥品的性質認定與案件處理并不是一回事,對某一藥品的性質認定不等同于對案件的全盤認定。
其次,對藥品違法性質的認定,主要看該藥是否符合假藥或劣藥的定義法律特征。縱觀《藥品管理法》第48和49條,兩個條款中都有因藥品內在質量和程序的原因而被認定為假劣藥的情形,這就為同一藥品同時被認定為假藥和劣藥提供了事實及法律認定上的可能性。
一事不二罰
例如,藥監部門在抽驗某藥品時發現質量不合格,依據《藥品管理法》認定該藥為劣藥(或按劣藥論處)。但在對該藥品調查處理過程中,又發現其說明書標注的適應癥超出了規定的范圍,符合《藥品管理法》第48條中關于按假藥論處的特征,可以認定為假藥。
此時,先不論案件如何處理,在對藥品認定的問題上,該藥既符合劣藥的定義特征,也符合假藥的法律特征。而且,該產品同時違反了兩個法律義務:未在生產過程中保證藥品質量,而其標注的適應癥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因此,理應將該藥同時認定為假藥和劣藥。
在對上述情況的處理上,由于這是生產(銷售)同一藥品的行為,根據“一事不二罰”的原則,按照“嚴重違法行為吸收較輕違法行為、社會危害大的行為吸收危害小的行為”的原則,應按假藥論處。同時,應該將藥品質量不合格(劣藥情節)作為考量案件情節和處罰力度的考慮情節,并在假藥的處罰范圍內適當從重處罰。
是否需要抽驗
如果此案的順序反過來,先發現藥品適應癥超出了范圍,后來又對藥品質量產生疑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要再對藥品進行抽驗呢?很多執法人員認為不需要,理由有三:一是既然適應癥超范圍,便可以按假藥論處并直接處罰,不需要再抽驗;二是根據相關抽樣規定,這種情況不需抽檢,可直接處理;三是如果檢驗結果合格或為劣藥,則不利于案件的處理和執行。
但筆者認為,在上述情況下,還是對藥品進行抽驗比較妥當。理由如下:
首先,處罰只是藥監執法的手段,并不是目的,必須讓相對人清楚有哪些地方違法并需要改正,這才是對藥品質量負責、對人民群眾負責、對企業負責的正確做法,也是對藥品質量的全面監管。
其次,雖然有相關規定證明,發現這種情況不需要抽檢,但如果對藥品內在質量存在疑點,還是應該弄清楚原因,如此也為相關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依據。
第三,只要是依法進行處罰,不管抽檢結果是否合格,都可依法進行,也終究會讓相對人信服。而如何讓相對人信服和執行,正是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和執法藝術的體現。如果抽檢結果證明藥品不合格,則應考慮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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