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2/46/EC適用范圍
2002/46/EC規定,該指令涉及以食品形式銷售和呈現的食品補充劑,這些產品只能以一種預先包裝好的形式銷售到最終消費者手中。
同時指出,該指令不適用于
藥品,藥品的相關規定應參照2001/83/EC。
2. 標簽規定
不得違反“關于食品的標簽、說明和廣告的指令2000/13/EC”中的規定,食品補充劑的標簽必須包括:
·術語“補充劑”,補充劑中營養成分的種類,和/或營養成分的名稱以及每種營養成分的數量(以數字的形式表示,并標示其占制造商推薦的日攝入量的百分比);
·推薦的產品日攝入量,以及對超出該量的安全危害的警告;
·聲明補充劑并不是各種食品的替代品;
·當產品的說明類似于醫學產品的說明時,要指明“該產品并非醫學產品”;
另外,食品補充劑的標簽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任何聲稱產品具有預防、治療或治愈人類
疾病的特性的聲明;
·任何生產或暗示均衡的、多樣的飲食一般不能提供適當營養的聲明。
3. 食品補充劑的監督管理
對于進口產品,要求符合歐盟的各項
法規要求。當一種食品補充劑進入市場時,制造商或者產于第三國的產品的進口商,必須告知產品所在國的監控機構,并提交使用的標簽的樣式。如果可以證明在其境內無需這種通報來確保對食品補充劑監控的有效性,成員國可以免除制造商和進口商的這項義務。
另外,成員國不得禁止或者限制符合本指令和實施措施的食品補充劑,除非是基于新的數據或者對現有數據的新的評估,發現了某些產品對公眾
健康帶來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告知其他成員國和歐委會。歐委會在SCFCAH的協助下,可以發表其意見和決定,適當時可以修訂指令和/或實施中的法規。
4. 安全性
需符合一般食品的安全性要求。
5. 食品補充劑的功效說明
功能聲稱需符合“食品營養與健康聲稱法規”中有關“營養聲稱”(Nutrition claims)和“健康聲稱”(Health claims)的規定或“特殊營養用途食品指令”中的有關規定。
6. 許可制度
“食品營養與健康聲稱法規”中規定實施一般營養和健康聲稱的列表制度和特殊產品的行政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