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1/5/18 0:00:00 來源:
未知
藥店營業員不得推銷藥品
每日甘肅網-科技鑫報訊 遍布蘭州大街小巷的藥店呈現出競爭激烈的市場格局。為適應市場競爭,許多藥店為服務和方便顧客設立藥學服務人員,每當有顧客走進店購藥,服務人員便會主動上前,招呼顧客,引導購藥。這本是一件受歡迎的便民服務措施,然而,一些藥學服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卻變成了藥品促銷員,以“服務”為幌子,千方百計推銷藥品。
昨日,記者從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獲悉,蘭州出臺《藥學服務助理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和《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服務規范(試行)》。今后,此類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根據規定,藥學服務人員必須取得蘭州市藥械從業人員合格證,同時藥學服務人員和藥店營業員不得借藥學服務的名義推銷藥品。
藥學服務助理須培訓上崗
根據暫行規定,藥學服務助理是指具有相關專業基礎和藥品從業經歷,并經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在藥品零售企業中承擔協助質量負責人開展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工作。
藥學服務助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包括中(西)醫學、生物學、化學、護理學、口腔學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同上)大專學歷,從事藥品經營工作兩年以上;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同上)中專學歷,從事藥品經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中學歷,從事藥品經營工作五年以上;符合以上條件之一,且女性年齡不超過50歲,男性年齡不超過55歲,并經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的高等院校的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
在經營過程中,藥學服務助理應主動了解患者病情、病史、用藥情況、過敏史等;熟悉常見疾病的預防知識,提供用藥指導。在銷售非處方藥時要進行合理用藥的指導。應通過了解用藥者的具體病情,推薦安全、有效、經濟、適當的藥品。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劑量、使用方法等內容,并提醒用藥者注意用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必要時提出去醫院就診的建議。
藥學服務助理有以下行為的,取消其藥學服務助理資格:不進行處方審核或審核發現問題未提請質量負責人拒絕調配銷售,導致藥店發生藥品安全事故的;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當班時間不在崗的;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藥店必須配藥學服務人員
服務規范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包括蘭州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和單體零售藥店。藥店要按規定配備藥學服務人員,營業時間內要有藥學服務人員在崗,并佩戴胸牌。同時,設立咨詢服務區(臺),安排藥學服務人員接受購藥者的藥學咨詢,解答購藥者疑問。
有條件的藥店要為特定的患者建立藥歷,及時跟蹤用藥信息,提供合理用藥的指導,并嚴格保護其隱私。
藥店要有專人收集并記錄藥品不良反應,以及實施藥學服務中的各類信息,建立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和臺賬,并按規定上報。藥學服務人員和藥店營業員不得借藥學服務的名義推銷藥品。
在零售藥店從事藥學服務工作的藥學服務人員必須是經行政許可登記在冊的人員。藥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藥學服務人員開展藥學服務工作,對阻撓干擾藥學服務工作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對接到三次(含三次)以上投訴事實的藥店,將核減其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經營范圍。
藥學服務人員須取得蘭州市藥械從業人員合格證,每年須參加監管部門的繼續教育,連續兩年未參加繼續教育或三次培訓考核不及格的,不得從事藥學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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