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1/9/29 0:00:00 來源:
未知
《本市參保人員“陽光”就醫 違規騙保直接列入黑名單》的報道見報后引起強烈反響,很多讀者打來電話咨詢醫院和藥店如果存在違規情況怎么處理。據市社保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醫院違規是醫保管理中存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辦法》規定了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12種行為:
(一)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
(二)利用參保人員醫保憑證,通過編造就診記錄等非法手段,騙取醫保資金;
(三)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偽造、變造病歷;
(四)將不符合門診特殊病登記條件的,通過偽造、編造相關證明等手段登記為門診特殊病并給予治療,騙取醫保資金;
(五)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門診和住院票據及零售票據,不按規定時限銷毀票據;
(六)轉借POS機(醫保費用信息化結算終端)給非定點單位或個人使用;
(七)重復收費、分解收費;
(八)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將科室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開展診療活動;
(九)將未經備案的醫師為參保人員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騙取醫保資金;
(十)以天津市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名義做廣告;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二)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有上述規定行為之一的,經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醫保經辦機構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中止醫保服務協議,中止期為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并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協議中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整改。情節嚴重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解除協議。協議中止期間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直接取消其醫保服務定點資格。
納入醫保定點管理的零售藥店應當誠信履行與醫保經辦機構協議約定的內容。醫保服務協議履行期間,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13種行為:
(一)不按外購處方明確的品種、規格、劑型、劑量出售藥品;
(二)編造、變造外購處方,騙取醫保資金;
(三)將非醫保支付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為醫保支付的藥品出售,騙取醫保資金;
(四)將未參保人員藥品費用以參保人員名義申報,騙取醫保資金;
(五)利用參保人員醫保憑證,通過編造購藥記錄等非法手段,騙取醫保資金;
(六)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定點零售藥店專用票據,不按規定時限銷毀票據;
(七)編造、變造票據及藥品費用明細等醫保有關材料,騙取醫保資金;
(八)藥品的實際金額與票據、申報金額不符,處方日期與票據日期不符且超過三天以上(特殊情況須有醫師說明);
(九)將未經備案的藥師為參保人員服務發生的藥品費用套用備案藥師名義申報,騙取醫保資金;
(十)將定點零售藥店出租或承包給非定點零售藥店;
(十一)以天津市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名義做廣告;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三)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醫保經辦機構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中止醫保服務協議,中止期為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并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協議中止期間,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整改。情節嚴重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解除協議。協議中止期間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市人力社保部門將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文/曲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