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2/2/1 0:00:00 來源:
未知
近年來,臨床試驗設計、實施和公開發表的標準不斷增加。現有藥物開發模式不能對制藥贊助商(為藥物或醫藥設備的研發計劃提供資金)、CRO(協助臨床試驗實施的典型代表)、審評機構以及臨床學術專家組,在藥物開發過程中的互動進行充分監督。
按照傳統模式,學術機構(如臨床試驗機構)不會設立獨立的部門對臨床試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統計分析結果與結論進行驗證。
對此,業界提議用一種能集中CRO模式和學院型學術研究組織(Academic Research Organization,AROs)模式的優勢,以彌補現有運行模式的不足。在ARO-CRO模式中,ARO負責臨床試驗在學術雜志上的公開發表、滿足試驗符合監管機構預期的獨立性學術監督要求,而CRO則負責推進試驗實施的效率、現場監察及數據管理。
ARO與CRO的角色定位
ARO與CRO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有自己的學術研究機構,有學術思想領先的專家團隊,能夠提供獨立的中心實驗室服務。由于ARO負責組織整個試驗過程的學術專家,涉及多樣化的贊助商、多個機構和多個治療領域,令參與臨床試驗相關機構與商業個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最小化。ARO-CRO獨特的模式可最大程度滿足對臨床試驗廉政性的要求,以及臨床試驗中相關利益者的需求。
當前新藥研發機遇與挑戰并存。盡管學術專家們對試驗數據及安全監測起主要作用,但是,試驗設計和數據處理主要由2個商業盈利實體控制:即商業(藥廠)贊助商以及CRO。
在現有模式下,商業贊助商、CRO和臨床專家之間在研發過程(包括試驗設計、對試驗的解釋和報告試驗結果)中的互動,沒有得到充分監督。所以,常規的CRO模式并不能令患者、臨床醫生、學術界、管理機構和整個制藥工業的權益得到最好維護。
目前,雖然ARO可以替代CRO在商業贊助試驗中的操作能力,但ARO完成大型臨床研究的效率卻備受考驗。由于ARO的臨床專家組主要依賴單一學術機構中特定一種疾病領域的專家參與臨床研究,所以,ARO提供的服務范圍不及CRO那樣全面。
從臨床試驗設計、監測及數據分析到試驗結果的公開發表,都需要獨立的臨床專家參與,這些臨床專家擁有無限制使用試驗數據和分析處理該數據的權利。
最近幾個關于商業贊助者、美國FDA和學術委員會在臨床研究中出現的不充分互動案例突出了臨床試驗過程中的廉政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組建獨立的非盈利性數據與安全監測委員會(DSMBs)就顯得尤為重要。即使現有框架能滿足臨床專家擁有完整的數據使用權,但指導委員會仍依賴于CRO和贊助商。現有指導委員會臨床專家組的構架并不獨立,他們不能為原始數據、統計結果的真實性,以及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結論進行獨立驗證。而ARO-CRO模式可以實現商業化贊助型臨床試驗透明化以及滿足由獨立學術專家參與的要求。
在這個模型中,ARO負責試驗在學術雜志上的公開發表、滿足試驗符合管理機構預期的獨立性學術監督要求(包括數據安全委員會的參與),而CRO則負責推進試驗實施的效率、現場監察及數據的管理。
適用對象
非盈利性ARO組織非常適合對整個試驗過程中來自不同研究機構的學術專家進行銜接與溝通。它獨立于其他盈利實體,可進行公開合作,ARO具備章程式規范化的監督環境(如操作、裁決、出版委員會及DSMBs)。
與傳統的企業-學術界合作關系相比,ARO模式通過在指定疾病領域組織來自多個機構的學術專家和贊助商,從而減小個體參與者之間利益沖突的影響。
此外,ARO提供連續、交叉性的研發方案。如果藥廠提供額外費用,在試驗達到終點目標后,不管試驗的初期結果是陽性還是陰性,ARO都可以為企業出具隨訪數據報告。ARO還可以成為年輕臨床研究者的職業生涯啟蒙地。
歷史上已有大型臨床試驗由政府支持和學術機構參與的先例。例如,抗高血壓藥物和降脂類藥物的預防心臟病發作的臨床研究,就是完全由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實施,研究中涉及目前市場上所有類別抗高血壓藥物的交叉管理。
然而,純粹由政府支助的研究模式,面臨來自經濟學和邏輯學上的雙重考驗。政府資助的臨床試驗往往由于資金不足,或權責目標不分而遭遇失敗。與以往標準相比,現在的監管要求更加嚴格,許多學術機構往往依賴贊助商和CRO承擔試驗管理以及監管責任。
另外,新產品的開發也可以采用學術-企業合作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規模較小的制藥企業和生物技術公司不具備成功完成大型臨床研究的實力,導致新藥研發的競爭力減小和創新減少。鑒于CRO模式在全球性大型臨床研究中的成功范例,同時考慮到政府或學術型機構運行模式面臨時效性的挑戰,在最優化的模式中應該將CRO模式具有提高臨床研發效率的優勢考慮其中。此外,以盈利為目的的制藥行業,需要有一個將藥物從實驗室到臨床進行快速推進的驅動器,而患者也可以從中受益。
ARO-CRO合作模式
作為最后一種選擇,傳統CRO模式可以單獨被保留。CRO和贊助商缺乏臨床研究疾病領域中需要的以及對試驗終末點進行核查的固定專家隊伍。此外,傳統CRO模式雖然引入了便捷研究模式從而提高了試驗實施的效率,但該模式卻不強調學術臨床研究員在臨床實施過程中有效的互動,同時不到試驗后期他們也很少組織這些學術人員和管理機構互動交流。此外,大多數醫學期刊在進行臨床研究論文審核時都需要作者披露詳細的設計方案和分析計劃,由于在臨床過程中缺乏臨床研究人員與學術機構充分的溝通,所以試驗結果公開發表往往被延遲也不足為怪。
基于以上原因,業界首推ARO-CRO框架模式。在ARO-CRO合作模式框架下,建立了抗血栓試驗領導和督導小組(ATLAS)對臨床專家進行獨立的監督。針對同一時期相同適應癥有多個候選藥物的情況,臨床觀察人員和參與者還必須具備對多個獨立研究相關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比較評價的能力,告知臨床醫生未來的治療選擇趨勢。此外,立足于對能從新藥中獲得最大效益的目標人群的確立也同樣重要,而不是為了加速贊助商的投資回報而設定最大的潛在市場為目標。這些都是ARO模式在臨床研究過程中需要重新定位而考慮的問題。比如,抗血栓領域新出現的治療手段主要的目標是針對常見適應癥的治療,包括缺血性心臟病、心房顫動、靜脈血栓,但是其他適應癥比如惡心腫瘤、人工心臟瓣膜和圍手術期管理也需要進行研究,此外包括兒童、老年及腎功能不全患者等發病率較小不具有代表性的人群也應該考慮在研究的范圍內。
此外,ARO還可為具有復雜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的新藥研發項目的操作提供急需的指導意見。以抗凝膠藥物為例,傳統的抗凝血藥物具有高風險效益比、治療范圍狹窄、需要頻繁的監測抗凝強度,以及食物會對藥物的吸收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特點。而針對血液凝固途徑的新口服抗凝藥物(例如凝血酶直接抑制劑和Xa因子抑制劑)則具有以下潛在的優勢包括可預測的藥代動力學、劑量固定、更優越的風險效益比。隨著幾個新抗凝劑進入Ⅱ期和Ⅲ期臨床研究階段,為即將進行的臨床試驗提供科學領導已經成為倫理委員會討論的焦點。這些問題在其他的治療領域也同樣被涉及。
捍衛試驗設計主動權
實現ARO-CRO模式面臨以下挑戰:第一:企業不愿意提供必要的資源;第二:企業不愿意放棄參與試驗設計以及對試驗結果進行公開發表的權利,同時,臨床專家對承擔更大的責任保持猶豫;第四:贊助商以及CRO認為臨床專家組不具備商業頭腦,臨床試驗的實施進度不符合市場競爭的要求。
為消除這些顧慮,需要ARO具有靈敏的組織構架,提供快捷的決策處理過程,而且擁有固定的、經驗豐富的學術試驗人員組成的團隊。以往CRO模式中,企業將臨床專家視為“意見導向人”、“顧問”或“顧問委員的會員”。相比,專家小組在ARO模式下在試驗監督過程中則需要肩負起更大責任。與此同時,也要求企業贊助商必須適應在由學術領導和獨立監督不斷改變的監管環境下推進新藥的獲批以及市場化。
可持續化的ARO-CRO合作模式必須保證研發效率從而實現試驗設計和臨床終末點最優化的可能,同時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學術試驗者應促進政府監管部門和企業贊助商之間的溝通,捍衛試驗設計的主動權。學術領導在發病率不足人群和特殊人群(如腎功能不全患者)的擴展研究中起到推動和監督作用。同時在可預見性研究和重要的非標簽應用的觀察研究中,以及新治療手段和現有治療手段對比評價中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ARO-CRO模式可改進對大型商業贊助臨床試驗學術領導和監督。采用這種模式,即可以滿足臨床試驗中每個相關利益者的需求,同時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滿足對臨床試驗廉政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