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布的《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中指出:“加大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力度,自2012年開始,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藥資格。”筆者認為,這一目標是針對當前我國藥品安全形勢提出的,充分表明我國已經開始從國家層面重視執業藥師的隊伍建設。
其實,配備駐店藥師早已成為我國開辦藥店的必備條件之一。根據相關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必須保證在營業時間內藥學技術人員在職在崗,藥學技術人員不在職在崗時,藥店必須掛牌警示,并停止銷售處方藥。
然而,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不少藥店,尤其是縣以下藥店雖然名義上聘請了藥師,但卻是只見其名,不見其人,相當數量的藥師經常發生脫崗、離崗、溜崗現象,不能保證正常在崗工作;更有甚者,出現異地空掛、假藥師和假藥師證現象。
導致藥店藥師空、假現象的出現,究其原因是多因素綜合誘發造成的。一是執業藥師總量缺乏、分布不合理。據統計,我國目前的執業藥師數量不足20萬人,平均每萬人中僅有1.5名執業藥師。而這些在職的執業藥師卻又有相當部分留在了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在零售藥店的數量不過2萬人左右,執業藥師的數量遠不能滿足藥店需求。實際上,由于“一師多證”現象存在,導致“一師多用”問題較為普遍,多藥店共用一名執業藥師在業內已是見怪不怪。二是經濟利益驅使。一方面,藥店為節約成本,在開店之初重金聘請駐店藥師,可一旦通過GSP認證,順利開業后,便將藥師一腳踢開;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藥師為追求一己之利,將藥師證轉借,做起了“掛名藥師”,與藥店形成了一種畸形的、與金錢掛鉤的“供需關系”。三是處罰機制尚未健全。由于我國與執業藥師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處罰機制不健全,導致出現一些藥師為消費者提供藥學服務的責任心不強,致使脫崗、離崗、溜崗,甚至長期不在崗現象時有發生。四是監管不到位。因藥師不在崗已成普遍現象,藥監執法人員久而久之也就“法不責眾”了。
毋庸贅言,藥師空、假現象帶來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藥店藥品采購、銷售無人把關,藥品處方調配和審核混亂無序等,都將給消費者用藥安全帶來隱患。
不可否認,隨著我國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基本藥物制度的推行,“大病上醫院,小病去藥店”的保健模式漸為流行,自我藥療逐漸被消費者所接受。這就尤其需要我們下大氣力加強駐店藥師的管理。
筆者以為,要根治藥師空、假問題,當務之急是要改革藥師資格認定和執業制度,制定出更加切實可行的考試和資格認定辦法,使執業藥師從數量上和質量上都有大幅提升,滿足我國實施藥品分類管理的需求;加強對執業藥師的注冊管理和繼續教育,增強執業藥師的執業能力;參照我國現行的會計委派制的做法,由國家制定并實施“執業藥師委派制”。只有這樣,執業藥師才能真正做到名副其實,從而擔當起自身的責任。同時有關部門要引導各地出臺駐店藥師管理法律法規,讓駐店藥師有章可循,讓監管部門有法可依,使依法管理成為制度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