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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械稽查順勢而為防觸線2012年03月27日09:13醫藥經濟報作者:陳穎川
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給藥械稽查工作帶來深刻影響。綜合現階段藥械稽查工作運用實際,執法人員在執法實踐中必須高度關注以下幾點變化,以免觸碰到法律警戒線。
制作查封扣押文書留意三點變化
部分文書名稱有變
在對藥械實施查封扣押時,需要制作相關執法文書。《行政強制法》施行以后,《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應修改為《查封扣押決定審批表》、《查封扣押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審批表》、《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此外,如果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時間,還應制作《延期查扣審批表》,以便與《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保持一致。
查扣期限最長不超60日
目前,《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中未對查封扣押期限作出明確規定,某產品如果涉嫌違法,執法人員可以將其查扣,直至處罰決定書下達后,才將查扣轉變為沒收,這一時間并不受限制。而《行政強制法》則明確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查扣時應說明救濟途徑
《查封扣押決定書》中應明確提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文書中還應明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涉及細節變動的文書
《行政處理通知書》:
該文書中最后一句關于查封扣押期限依法順延的表述,與《行政強制法》關于查封扣押期限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予以刪除。
《現場檢查筆錄》:
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同時,必須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可見,執法人員在作出查封扣押決定時,必須同時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內容不僅應記載現場檢查的情況,而且要明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陳述申辯筆錄》: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對于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要求不以文書的形式記載下來的話,很可能導致復議或訴訟中產生爭議,甚至導致敗訴,對執法人員較為不利。所以,筆者認為,這一條款間接規定了在實施查封扣押決定時,必須同時制作《陳述申辯筆錄》,或者在《調查筆錄》中記載相對人陳述申辯的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強制法》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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