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2/8/14 13:44:0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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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品冒充藥品出售應如何定性2012年06月29日08:37醫藥經濟報作者:洪克文 陳慧貞
由于當前對保健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等非藥品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監管職能存在交叉,導致部分非藥品成為了行政監管盲區,出現不少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情形,引起了國務院和各部委的高度重視。從2009年開始,SFDA牽頭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整治活動,相繼發布了《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關于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行動的公告》、《關于進一步開展整治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行動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規定凡是非藥品冒充藥品按假藥查處,以遏制非藥品冒充藥品。然而,無論是公安部門,還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此類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對非藥品冒充藥品如何定性為假藥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分歧。
1.表現形式和分歧
當前,市場上出現的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情況表現各異,主要有三類:
一是產品標示或未標示非藥品批準文號(有真假),外包裝或說明書等載體仿照藥品包裝標簽進行標注,即標注藥物“成分”(大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品種)、“功能主治”(或“適應癥”)、“用法用量”等,此類非藥品中部分產品添加了藥物成分。
二是產品標示或未標示非藥品批準文號(有真假),外包裝、標簽或說明書等載體的文字描述不全與藥品法定特征相同,但其成分中添加藥物。較為常見的如壯陽類的添加西地那非、降血糖類的添加二甲雙胍、減肥類的添加西布曲明等。
三是非藥品的產品名稱與藥品名稱相同或類似,誤導消費者。
在執法實踐中,由于執法人員認識角度不同,致使不同地區的基層藥監部門存在不同的意見和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根據SFDA發布的《關于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行動的公告》等規范性文件“凡是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癥或者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以及產品名稱與藥品名稱相同或類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未標示產品批準文號產品,均為非藥品冒充藥品,按照假藥依法查處”之規定,按假藥品處理。
第二種,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之規定,按假藥處理。
第三種,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之規定,按假藥論處。
2.法律適用探討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三種處理意見和做法,筆者認為,其在法律適用上均存在一定問題,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法律效力位階來看,第一種將SFDA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認定非藥品冒充藥品以假藥處理的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依據錯誤。假藥有其法定定義和特征,《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共計八項)對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情形進行了詳細列舉,即只有符合條款中的八種情形的,才能認定為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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