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記者從2013中國
醫藥產業發展高峰論壇上獲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將嘗試改革藥品定價方式,正在研究探索制定類似德國的醫保支付指導價格,并有意在地方先行探索。而業內較為關注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及《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辦法》因條件不成熟,今年暫不出臺。
探索新的定價方式
藥品價格政策一直是業內關注的焦點。2010年6月,國家發改委公布了《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對藥品價格以及
企業的銷售費用率、利潤率、藥品流通差價率等進行嚴格限制,引發業內普遍擔憂。
在此次論壇上,有消息靈通人士向記者透露,《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因條件不成熟暫不出臺,發改委目前正在研究藥品的支付指導價。
據悉,國外藥品支付價格有多種形式:在法國,醫保報銷的基準價等于出廠價加上增值稅和流通費用;在日本,支付指導價即為支付基準價,藥企不能自主定價,企業一般低于支付基準價進行銷售;在德國,政府按照化學成分、治療效果等標準將藥品分為3類——具有同一有效成分的藥品、具有類似成分的藥品和具有同等治療效果的藥品,每一類又分成若干藥物組別,以同一組的所有藥品價格為基礎,確定一個固定價格,藥企可以自主定價,患者所用藥品若低于該固定價格,則按照實際價格報銷,反之超出部分完全由患者自行負擔。
“支付指導價是醫保與醫療機構、
藥店結算的基礎,對市場價格有很強的影響力和約束力。發改委正在研究探討的新的藥價形成機制,更接近于德國模式。”該消息人士稱。
該人士強調,采用醫保支付價格有多種好處:首先是第三方牽頭,醫保、
醫院、企業等各方參與,規則透明,相互制衡;其次是易于協調各方利益,平衡合理支付基金、費用與促進醫藥產業發展的關系;第三是有利于抑制藥價虛高。
“支付指導價是醫??芍Ц兜淖罡邇r格,企業可以申報比指導價更高的價格,但企業必須考慮到,藥品申報的價格越高,意味著患者選擇該藥品自付部分越多。這樣一來,患者就有可能選擇同類品種中價格相對較低的產品,倒逼企業主動降低藥品價格。如果患者選擇過少,醫保部門則可以在目錄調整時將其剔除。”該人士稱。
中國人民大學醫改研究中心朱明君指出,在德國,最高給付價實施后,許多藥企為了提高競爭力,紛紛降低其產品價格。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副會長牛正乾則認為,除卻降低藥價,該模式一旦探索成功,也將有利于創新藥在醫療機構中的使用。記者得到的最新消息顯示,發改委已有意在地方試行這一方式。
面臨諸多困難
事實上,今年4月份業內就得到制定醫保支付指導價的風聲。
清明節之前,衛生部門相關人士出席某行業協會的活動時表示,建議政府能夠對2012版國家基本藥物實現從統一定價到醫保支付價的探索。該人士認為,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城鎮職工醫保“三保合一”等政策措施的實施,為醫保支付價政策制定帶來良好機遇。“以國家基本藥物為例,以前藥品報銷分屬兩大基金——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隸屬衛生部門,城鎮居民醫保隸屬人保部門,這兩大基金沒法形成規模效應,與企業進行價格談判。‘三保合一’在政策層面掃清了藥品市場的條塊分割,為醫保品種‘價格合一’帶來機遇。”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鵬也多次呼吁,政府為整治藥價虛高想盡了辦法,但從日本等國的現實經驗來看,政府對藥品其實只需要做兩件事:一是管醫保報銷價;二是抓產品質量。管好前者相當于管好了醫保資金的出口,抓好后者就確保了百姓用藥安全。至于醫院如何采購、采購價到底是多少,則應當由藥品采購方自己來定。
不過,上述消息人士表示,支付指導價格的制定需要滿足三大條件:一是藥企有自主定價權,高于支付指導價格的費用由患者自付;二是藥品進入醫療機構的實際進價與支付指導價的差價所得可歸醫療機構,“實際是取消了順加作價”;三是醫療機構可自主開展
藥品招標。顯然,這幾個條件牽涉多方利益,實際操作將面臨較大困難。
此外記者還獲悉,在發改委探索醫保支付指導價的同時,此前廣被業界議論的《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辦法》今年也不會出臺。但出廠價格由藥企送報的規定已提前出臺,并將進一步落實。2012年底,發改委下發693號文件《加強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據統計,應報送的藥企有80%以上報送了藥品出廠價格。發改委規定,不按規定報送出廠價格信息,或出廠價格與中標價格差距過大的,不公布其在醫療機構的零售價格,建議取消其中標價格;發改委還將通過調查、檢查和受理舉報加大監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