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聯合發布“限麻令”,規定藥店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應查驗購買者的身份證,登記姓名和身份證號。但一方面藥店對感冒藥施行“實名制”新政不夠重視,執行力度不足,“標準登記”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公眾對此也存在諸多誤解,甚至對藥物的安全性產生懷疑,藥店與患者“雙不適應”的現狀引發了行業的極大關注。
前不久,由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倡導,并授權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市場營銷專業委員會實施的“標準登記,規范用藥”藥品零售行業倡導規范管理行動在全國40個城市、上萬家藥店中陸續開展,歷時6個月。組織機構將根據購買者身份證的登記數量和質量,評選出模范個人和藥店給予表彰,并授牌認證該藥店或優秀藥師,旨在規范我國藥品零售行業管理,提升藥店店員“標準登記,規范用藥”意識。
實際上,感冒藥“實名制”的推出,一方面是確保真正的患者能夠得到合理用藥;另一方面,通過實名制加強對感冒藥購買者的限制,又能杜絕一些違法分子非法購藥,對于通過利用感冒藥煉制毒品的不法行為,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購藥實名制并不是中國獨創的。美國早于2006年就開始嚴格限制銷售含麻黃堿類的藥品,目前美國有41個州采取了限售措施——要求將含麻黃堿類藥品作為準處方藥對待,購買人需要通過執業藥師的許可,并記錄個人信息。
其實,我國對含麻黃堿藥品的銷售已經實施了若干次限制。2008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就曾發布過《關于進一步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的通知》,明文要求含有麻黃堿成分的藥品一次性出售不能超過5盒。然而從實際調查看,這一要求實施到今天,在很多地方仍是一紙空文。如果連限購數量都沒有完全做到,那么購藥實名制的效果就更得打一個問號了。
筆者以為,感冒藥“實名制”在我國很難發揮相應的作用,承擔不起禁毒之重任。一方面,時下藥品銷售還沒有建立聯網機制,監管部門很難對藥品購銷進行實時管控,如果醫藥企業有意逃避責任,規避風險,繞過購銷這一環節,進行體外循環并非難事;另一方面,即便企業能夠遵守這一規定,但如果銷售者和購買者共同聯手,實名制的作用也會消于無形。
因此,要從根本上預防犯罪分子利用市場上銷售的藥品煉制毒品,一方面,有關部門必須在加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定點生產、經營企業監管的基礎上,通過制度建設,強化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在市場銷售環節的監管,尤其是加強對零售藥店購銷的監管;另一方面,將“單位劑量麻黃堿類藥物含量大于30毫克的復方制劑列入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管理”規定落到實處。憑處方銷售麻黃堿類感冒藥,不僅能減少這類藥品的市場銷售泡沫,而且還將降低市民家庭盲目備用藥品造成的浪費,同時抑制犯罪分子利用其進行犯罪活動,可謂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