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1月14日訊
各市(州)物價局(發改委)、縣物價局(發改委),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
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429號)和《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205號)規定,結合我省醫保目錄和基本藥物目錄的調整情況,現制定公布《貴州省定價藥品目錄》,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貴州省定價藥品的范圍、形式和內容
(一)定價范圍
1、《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以下簡稱"國家醫保目錄")中的非處方藥(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除外)。
2、增補進入《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貴州省醫保目錄")的藥品。
3、增補進入《國家基本藥物貴州省增補藥品目錄(2012年版)》(以下簡稱"貴州基藥目錄")的藥品。
4、以上目錄范圍內的民族藥和中藥飲片。
(二)定價形式和內容
列入本目錄的藥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流通差率及價格備案管理。零售價格的具體定價形式為最高零售價格,由貴州省物價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經營者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實行流通環節差率管理的藥品(二類疫苗、中藥飲片),經營者在不超過規定的最高差率前提下,按照規定的計價公式制定銷售價格。實行價格備案的藥品(醫院制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規定向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備案。
二、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管理
本目錄公布后,對列入我省定價范圍的藥品,我局將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參考藥品集中
采購價格和零售
藥店銷售價等市場交易價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國家或我省原已制定公布過價格的,可繼續執行;未制定公布價格的,經營者須向我局申請制定價格。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中藥飲片只控制零售作價差率,醫療機構銷售中藥飲片,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25%的加價率作價銷售。醫療機構制劑和二類疫苗分別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執行。
(二)未列入國家和我省定價藥品目錄范圍的藥品,以及標注以"天然麝香"及"天然牛黃"入藥的中成藥,實行市場調節價,由
企業自主制定價格。退出定價藥品目錄的藥品,原公布的價格一律廢止。經營者必須按要求做好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三)《醫保目錄》品種范圍發生變化時,《貴州省定價藥品目錄》將作相應調整,調整范圍和時間以我局公布為準。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8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貴州省定價藥品目錄》公布后,國家有新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附件:貴州省定價藥品目錄2013年版.xls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