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4/12/10 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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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海口12月10日電 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沈玉華 崔善紅 海南一制藥公司委托廣州宅急送快運有限公司托運價值為398401.6元的三批藥品,廣州宅急送快運公司委托又委托其他物流公司將三批藥品空運至北京。到 達北京機場后,北京宅急送快運公司取貨時發現貨物外包裝受潮開裂,收貨方北京醫藥公司和天津醫藥公司拒絕簽收受潮藥品。海南制藥公司便起訴廣州宅急送快運 公司和承保的美亞財產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要求兩被告賠償藥品損失398401.6元。今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判決美亞財產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向海南醫藥 公司支付理賠款398401.6元。
海南制藥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宅急送公司簽訂了一份《承運服務合同》,約定:被告宅急送海口分公司為原告提供貨物運輸、包裝等服務;原告有權要 求被告宅急送按委托時間、地點、方式將貨物運送目的地,被告宅急送應按合同要求及時為原告提供貨運服務;服務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 31日;原告委托被告宅急送辦理保險,原告按被告宅急送要求支付保險費用等。2012年5月10日,原告委托被告宅急送按相應送貨地址運送其所售的三批藥 品。被告宅急送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上述藥品轉給他人承運,導致該三批藥品受潮。現三批藥品均被退回,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再使用。
綜上,海南制藥公司認為宅急送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原告與被告美亞保險、被告宅急送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向原告賠償398401.60元的損失,并承擔連帶責任。
美亞保險辯稱,海南制藥公司所提出的關于本案事故中三批貨物全部受潮,外包裝受損,標簽模糊,與事實不符。本案中僅有部分貨物外包裝出現不同程 度的破損,并非全部貨物外包裝出現破損。該批貨物外包裝破損,并不表明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應當銷毀。美亞保險認為,原告要求其按全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無 事實和法律依據。
宅急送則辯稱,海南制藥公司所委托的貨物由于需要走航空,被告宅急送便委托海南佳某物流有限公司對該批貨物進行直達北京航空的配載,但案外人佳某物流未按被告宅急送要求直達北京,造成貨物受潮。宅急送與被告美亞保險簽訂了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單的合同。
因此,由美亞保險為宅急送承運的貨物進行投保,海南制藥公司的該涉案貨物應按照公估結果,依約在該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請求該保險公司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1日,海南制藥公司與宅急送簽訂了一份《承運服務合同》,約定:宅急送海口分公司為原告提供貨物全國門到門運輸、代 辦保險等服務;服務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海南制藥公司委托被告宅急送為其投運的貨物辦理保險,原告支付保險費,費率為1‰ ;該保險貨物發生服務事故時,宅急送協助原告進行理賠,每票免賠額為200元至 500元,由保險公司理賠的,被告無需再作任何賠償;貨物發生損失的索賠,最遲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30日內提出;該合同在履行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 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宅急送海口分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2012年5月9日,原告將藥品可利邁仙(20800瓶)交由被告宅急送海口分公司承運,收貨人為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案外人北京醫藥),該批藥品的發票金額為98176元。
2012年5月10日,原告將藥品得益(1440盒)、羅拉(28800盒)交由被告宅際送承運,收貨人為案外人北京醫藥,該批藥品的發票金額為:得益16027.2元;羅拉206438.4元。
2012年5月10日,原告將藥品羅拉(10800盒)交由被告宅急送承運,收貨人為天津醫藥集團太平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案外人天津醫藥),該批藥品的發票金額為77760元。
海南制藥公司委托宅急送為上述藥品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金額為398401.6元。2012年5月10日,宅急送海口分公司接收上述三批藥 品后,將此與其他貨物共116件交予案外人佳某物流。案外人佳某物流將上述116件貨物交由案外人中國南方航空公司運輸,此時該三批藥品未發現異常。
2012年5月13日,上述116件貨品由海口運往武漢,于次日到達北京機場。2012年5月15日案外人北京宅急送快運有限公司到北京機場提 取了上述貨品,發現共有102件貨物的外包裝箱受潮開裂,內外變形破損。同日,案外人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貨損出具了一份“BGS運輸事故 記錄(國內)”的證明。
2012年5月16日,宅急送接到貨物受損通知,并于當日通知美亞保險和海南制藥公司。2012年5月16日,案外人北京醫藥、案外人天津醫藥分別向原告發出了兩份《拒收藥品說明》,以該三批藥品外包裝受潮為由,拒收其向原告所購的上述藥品。
2012年5月21日,該批貨物被運回海口。2012年5月23日,美亞保險委托案外人平量行保險公估(上海)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案外人平量行)對上述貨損進行保險公估。2012年5月24日,案外人平量行對該三批藥品的受損情況進行了檢驗。
海南制藥公司與宅急送長期存在承運業務,雙方之間形成本月結算后次月進行付款的習慣。2012年6月11日,海南制藥公司依約將同年5月的運輸費49953.13元支付給宅急送,其中包括該三批藥品的承運費用7851.41元(包含該藥品的保險費398.41元)。
2012年9月19日,案外人平量行基于上述公估結果出具了一份《終期報告》,載明:初步檢驗發現,大部分包裝箱有曾經水濕的痕跡,部分貨物用 宅急送的包裝箱進行了重新包裝等。美亞保險在《終期報告》的“理賠方案”中提出:對3329盒外觀受損的藥物按照退訂推定全損處理,對于58511盒外觀 完好的藥物重新包裝,包裝費由美亞保險支付,另加貨物金額的20%作為損失補償金,定損金額為104495.67元。
海南制藥公司主張對該三批藥品進行推定全損處理,要求兩被告向其賠償損失共計398401.60元。因原、被告對該貨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便訴至法院。
另查,案外人北京宅急送快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美亞保險簽訂一份了《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案外人北京宅急送快運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各地分支機構(包括被告宅急送),美亞保險對被保人所承運、符合該保單規定的貨物進行保險,對于貿易性質之全新貨運,以實際銷售發票金額為定值申 報,責任限額為500萬元/每一運輸工具等。被告宅急送已依約向被告美亞保險付清保費。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海南制藥公司與宅急送之間所簽訂的《承運服務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依約履行 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海南制藥公司將已完好包裝的藥品交付被告宅急送進行承運,并依約向宅急送支付了運輸費用,原告已依約履行了其合同義務。宅急送對涉 案藥品依約負有安全運至目的地的義務,但該藥品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外包裝受潮破損情形而被買方拒收,宅急送在履約中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美亞 保險與案外人北京宅急送簽訂的《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單》(效力及于被告宅急送)中載明被告美亞保險對被告宅急送承運的貨物承擔保險責任,海南制藥公司與被 告在《承運服務合同》中約定原告委托被告宅急送運輸的貨物由被告宅急送代辦保險,被告宅急送已為原告委托其運輸的涉案藥品向美亞保險進行投保,且原告與宅 急送已依約向被告美亞保險足額繳納了保險費,故美亞保險對原告的涉案貨物提供保險,原告與美亞保險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的約定屬原告與宅急送所簽 訂的《承運服務合同》中的條款之一,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以運輸合同關系為主要法律關系,運輸合同為主合同,運輸合同中的保險約定系對運輸貨物的保障, 屬運輸合同的從合同,該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同時,涉案藥品投運后出險,美亞保險委托案外人平量行進行公估,案外人平量行在其出具的《終期報告》中載明“有部分藥品外包裝完好”,“大部分 包裝箱由曾經水濕的痕跡,部分貨物用宅急送的包裝箱進行了重新包裝”。由于藥品屬特殊商品,藥品監管部門只對生產過程中的藥品進行抽樣檢驗,不對已出廠的 藥品出險后進行抽樣檢驗。現該涉案藥品在運輸過程中出現部分淋濕而被拒收,從社會安全角度考慮,藥品在包裝不符規定或受潮時,可能發生化學反應,使藥品的 藥性發生變化,若流向社會,會造成一定社會危害。該涉訴藥品的安全性應以產品逐件進行檢驗,方可確定藥性的毀損狀況,現涉案藥品已無法確定其安全性,應由 有關單位進行銷毀。原告以其無法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減少涉案藥品的損失,應推定涉案藥品全損,并要求兩被告承擔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該預約保單中定值基礎的規定,該貨損的申報金額應為涉案藥品銷售發票的所載金額,故全損理賠額應為398401.60元(未包括承運費及保 險費)。涉案藥品投運后,原告與被告宅急送均依約向被告美亞保險足額支付了保險費,涉案藥品出險后,原告也在約定期限內向被告美亞保險發出了通知,且原告 所購保險金額與涉案藥品的實際價格一致,美亞保險應在其承擔范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
依據《承運服務合同》中“乙方(被告宅急送)協助甲方(原告)進行理賠”之規定,故在被告美亞保險對原告之損失無法全部理賠時,被告宅急送對被告美亞保險未能理賠的部分負有賠償責任。
因此,海口龍華區法院判令限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于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海南制藥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398401.6元;廣州宅急送快運有限公司對美亞保險未能向海南制藥有限公司理賠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