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5/5/13 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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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是世界上制藥產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在全球藥品費用快速上漲的背景下,德國政府不斷嘗試新政策以期控制快速上升的藥品費用。
聯邦德國衛生部是德國醫療衛生領域最高政策的制定與監管機構,主要負責起草相關法案、條例以及行政規范,內容涵蓋疾病預防、醫療衛生以及長期保障等方面。衛生部主要通過各種政策規制活動,實現對各藥品價格監管機構的領導與監督。
德國實行醫藥分離制度,無論是醫院還是診所,都不設藥房。患者看病后,憑醫生開具的處方可以到任何一家藥店買藥。德國法律規定,藥店不得連鎖經營,所有處 方藥的價格全國統一。德國市場上的藥品可分為專利藥和仿制藥兩種。對于專利藥,制藥企業有權自主定價。藥店和經銷商可以依法在藥品進價基礎上收取附加費, 國家只規定附加費的上限。無論在哪家藥店出售,同一種處方藥的附加費都一樣。專利保護到期后,其他企業有權生產仿制藥。但隨著生產企業增多,藥品價格也就 隨之下降。
德國藥品實行參考定價制度,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改進完善。德國是第一個采用參考定價的國家,1989年《藥物參考價格體系法案》的出臺,標志德國開始實行 參考定價制度。參考定價制度的目標是通過消除治療效果相似的不同藥品之間的價格差異,提高藥品市場的透明度。但此種定價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點:一是專利 藥不受參考價格制約,從而獲得醫療保險全額報銷政策,完全享受市場高價特權;二是對于療效相等的不同藥品采用固定標準,大大降低了藥品價格的敏感度,使得 藥品間額外附加價值得不到應有的體現和回報。參考定價機制雖然可以有效控制仿制藥品的價格,但由于專利藥完全享有高價特權,高額的藥品報銷費用使德國政府 不堪重負。此前,德國常有醫藥企業通過更換藥品名稱的“伎倆”,將舊藥高價賣出。
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德國政府于2011年1月出臺《藥品市場改革法》,正式將效用比較研究評價體系納入專利藥定價機制。《藥品市場改革法》規定,每種新藥 均需接受“醫療保健質量和效率研究所”的“前期效用評估”。只有被評估比現有藥物療效更好后,新藥才有漲價的機會。通過科學評估創新藥附加價值,對其進行 篩選分級、“按值作價”,從而通過價格體現創新藥不同程度的附加價值,實現實質性創新激勵與藥品可支付性之間的有效平衡。
德國實行強制性法定醫療保險制度,絕大多數民眾都加入了法定醫療保險。與許多其他同家不同,德國沒有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藥品目錄,原則上所有處方藥只要獲準 進入市場就能自動納入醫保報銷范圍。但一些治療小病的非處方藥物和生活保健類藥物等一般不予報銷。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按級別給患者報銷藥費,12歲以下兒童 使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都可獲得全額報銷,12歲至18歲青年使用處方藥和特定適應癥的非處方藥享受全額報銷。成人使用處方藥和特定適應癥的非處方藥的共付 額占藥品價格的10%,患者為藥品最少支付5歐元,最多支付10歐元。
德國的醫保機構在藥品價格上也享有自主談判權,可以直接主導與制藥企業、醫院用藥、相關醫療服務的價格談判。這樣,一方面可以督促藥品生產商盡可能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競爭機制使藥品的資源分配更加合理化和靈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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