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5/12/11 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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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打掃時沒立警示牌,地面濕滑 醫院擔責80%
本報訊(華商晨報 掌中沈陽客戶端記者 湯洋)吳大娘在沈陽二四五醫院住院期間,因地面濕滑,摔成8級傷殘。
2014年3月,71歲的吳大娘因腦梗塞到沈陽二四五醫院內二科住院治療。
4月6日,因保潔人員臨時清理地面污物,沒有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地面濕滑,吳大娘在去開水房的途中不慎摔倒,造成左側股骨頭骨折。8日,吳大娘在該院外三科,做了人工股骨頭置換手術,直至4月30日出院。吳大娘傷情經鑒定,為8級傷殘。
吳大娘將沈陽二四五醫院起訴到法院,索賠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9781.90元,傷殘賠償金按8級計算共計76734元,殘疾輔助器具更新費用以及后續治療費用,并保留二次手術的訴訟權利。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沈陽二四五醫院稱,護士在吳大娘住院期間多次向其家屬告知行走要有人攙扶,穿防滑鞋,在《住院須知》等書面材料上也有提示,事發時事發地走廊地面,洗手間墻上均有“小心地滑”字樣,他們已經盡到了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也履行了告知義務。
吳大娘作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家屬沒有做好保護義務,吳大娘的受傷與沈陽二四五醫院無關,醫院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吳大娘在去開水房途中,經過水房門口時因該地點保潔人員臨時打掃地面污跡,造成地面濕滑,且沒有設立警示標識,而吳大娘在看到保 潔人員進行地面清理的情況下,沒有提高自身的注意義務,疏于防范導致摔傷,縱觀整個事件過程,沈陽二四五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吳大娘承擔次要責任。
今年,法院一審判沈陽二四五醫院賠償吳大娘醫藥費等的80%,共計11萬余元。宣判后,沈陽二四五醫院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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