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6/11/3 0:00:00 來源:
未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 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5】9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13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6】2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將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 藥店資格審查。
兩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取消,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醫保基金使用效率,能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一是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定點醫藥機構評估機制,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鼓勵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性質、級別和類別的醫藥機構公平參與競爭;
二是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條件,統一評估規則和程序,優化定點醫藥機構服務條件與結構分布,規范定點醫藥機構評估準入和簽約行為,營造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良好環境,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三是強化監管,建立健全定點醫藥機構監督考核制度,從重準入轉向重管理,著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引入參保人和社會多方參與的評價和調查機制,完善推出機制,規范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加強定點服務協議管理;
四是優化環境,完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加強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合理依歸確定協議內容條款,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建立溝通協商和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醫藥機構為患者提供良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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