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19日對中醫藥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雖然這已是對這部草案的第三次審議,但是一些常委會委員仍發出了不少疑問。
一問:盲人按摩有無必要入法?
草案三審稿新增了關于盲人按摩的內容。草案中明確:“盲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像這樣很具體地將某一類人的醫療服務行為寫入法律是不是會掛一漏萬?除了盲人有按摩,還有其他殘疾人開辦各類的醫療保健服務等,他們是不是也需要在法律中表述?”烏日圖委員認為,盲人按摩現在已經有《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這樣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已經足夠,法律中不必要再寫這一款。
郭鳳蓮委員也認為增加盲人按摩服務的內容還須考慮。“據了解,現在按摩服務不僅是盲人,還有很多殘疾人同樣從事這項工作。2009年施行的《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已規范了盲人的按摩活動,現在在中醫藥法中單列這一條能起到什么作用,能說明什么問題呢?”
二問:有無必要強制設中醫藥科室?
草案第十二條規定:“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對于這一規定,一些委員提出了不同意見。“我們法律規定得太具體了,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設什么科室由法律規定不合常理,也沒有必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基本不設專科,都是全科,為什么一定要設一個中醫藥科室?如果所有的鄉鎮衛生院都設置中醫科會造成浪費。”姒健敏委員認為,法律上“應當”這兩個字不能隨便用。他建議將第12條改為“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而關于怎么設科室,采取什么措施,法律沒有必要寫。
閆小培委員也建議把“應當”改為“可以”。他認為不宜用法律硬性規定的方式,強制設置中醫藥科室,如果確有必要,可以通過政府規章、政策等形式給予確認。三問: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怎么處理?
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藥材質量。”
“實踐中如果有人沒有遵守這條法律,使用了劇毒、高毒農藥怎么辦?怎么處理?從草案第八章法律責任中并沒有看到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應處罰規定。”韓曉武委員說,“第八章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處理,基本都有相應的規定,唯獨對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種植中藥材的卻沒有追責的具體規定。這從立法體例上講是不完善的,從將來這部法律的貫徹落實來講也是很不利的,特別是不利于對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利于這些禁止性條款的警示和威懾作用。”他建議在第八章法律責任中,對此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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