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工商局”)再次向藥企開出了一張罰單。根據上海市工商局公示信息顯示,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向凱西醫藥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西醫藥”)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行為類型為“經營者采用財務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這就意味著,在不到50天的時間內,上海市工商局已先后公示了對中美上海施貴寶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美施貴寶”)、泰凌醫藥信息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凌醫藥”)以及凱西醫藥共3家藥企的商業賄賂處罰。
醫藥流通領域的監管日漸嚴厲,上海市工商局在2017年年底因商業賄賂集中處罰數家藥企,恰好發生在2017年11月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全國人大審議后,是否釋放出新的監管信號,值得關注。
3家藥企中,中美施貴寶由于其行業地位以及之前同樣曾因涉嫌商業賄賂被處罰的歷史,格外引人注目。就行政處罰一事,《中國經營報》記者致電中美施貴寶,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只接受實名制轉接,如果無法提供具體名字無法轉到相關部門。2018年1月3日上午,記者來到中美施貴寶上海辦事處,前臺工作人員再次表示沒有預約不接受采訪。
施貴寶再遭處罰
2017年11月底,上海市工商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中美施貴寶受賄被判違法,沒收違法所得77萬余元,罰款1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美施貴寶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心血管內科主任參加“歐洲心臟病學會”往返英國倫敦的商務艙機票費用共計人民幣57095元。其間,新華醫院心血管內科向中美施貴寶采購“福辛普利鈉片(蒙諾)”等6種藥品,合計價值人民幣772536.25元。至案發,當事人違法所得為人民幣772536.25元。
基于此,上海楊浦市場監督管理局判定中美施貴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條,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沒收藥款77萬元,再罰10萬元。
資料顯示,中美施貴寶由美國百時美施貴寶公司與中國醫藥(23.330,-1.03, -4.23%)對外貿易總公司和上海醫藥(25.400, 0.28, 1.11%)(集團)總公司共同投資,于1982年10月14日成立,1985年10月正式投產,是在中國成立的第一家中美合資制藥企業。其主要業務涵蓋醫藥產品、日用消費品、營養品及醫療器械。
記者注意到,施貴寶并非首次身陷在華行賄指控漩渦,上一次的情況比較特殊,施貴寶被指控在華行賄,但施以處罰的是美國有關監管部門。
2015年10月6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宣布,施貴寶同意支付超過1400萬美元以和解有關公司涉嫌在華行賄的指控。
SEC的調查顯示,施貴寶中國公司的銷售代表涉嫌以現金、珠寶及其他禮物、飲食、旅游、娛樂以及為會議提供贊助等形式向中國公立醫院的醫生行賄,然后將這些賄賂記錄為合法的業務開支。
SEC認為,施貴寶在中國的合資公司向公立醫院的醫療保健工作者行賄,并從對這些醫院的處方藥銷售中獲得超過1100萬美元的利潤,從而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為此,SEC在和解協議中要求施貴寶除支付1400萬美元之外,還必須在未來兩年內就其反腐敗合規措施的整治與實施情況向SEC進行匯報。
2018年1月3日下午,記者來到上海市工商局,一位張姓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任何企業不規范行為的存在,包括中美施貴寶、泰凌醫藥以及凱西醫藥的違規違法推廣行為,都緣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或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出現了偏差。“作為政府職能管理部門,有權力也有義務對其進行規范。”
“帶金銷售”緊箍咒
近年來,隨著“兩票制”“營改增”等政策的實施,傳統的藥品“帶金銷售”模式走到了盡頭,合規銷售成為藥企的唯一選擇。業界認為,中美施貴寶、泰凌醫藥以及凱西醫藥的先后被罰,更多的是為了警示相關藥企,不管是外資企業、本土企業,還是合同銷售組織即CSO,都必須合規進行藥品銷售。
據悉,“帶金銷售”現象在我國醫藥行業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醫生收入總體偏低,且現有的招標體系不符合市場規律;另一方面是由于國內消費者缺乏相關醫療藥品知識,因而容易被欺騙。
我國對“帶金銷售”的監管越來越嚴格。2013年,葛蘭素史克“行賄門”事件爆發后,國家衛計委進一步嚴格醫藥流通監管措施,制定了《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并宣布將在2014年啟動黑名單制度。2016年,國家衛計委、發改委等9部委聯合下發《2016年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要點》,嚴厲查處“帶金銷售”等利用醫療衛生服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2017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再次指出要建立醫藥代表等級制度,并公開備案信息。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2017年12月22日,CFDA和國家衛計委辦公廳聯合發布公開征求《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意見稿》再次重點提出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不得直接銷售實物藥品,不得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不得進行商業賄賂,不得對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等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新定義了商業賄賂:買賣雙方主體之外的第三方,幫助買方購買或者幫助賣方銷售,從而獲取一定利益的行為。在美國GT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漆俊看來,相比于之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加重了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例如,罰款金額提高了,原來是1萬~20萬元,現在提高到了10萬~300萬元;還有一點比較嚴格,增加了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行賄就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上述背景下,上海市工商局在去年年底集中公示對幾家藥企涉嫌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是否另有深意?尤其是中美施貴寶和泰凌醫藥發案時間均比較久遠,此次集中公示行政處罰是否是在“翻舊案”?
對此,上述張姓負責人對記者解釋稱,案件調查是需要時間的,每個案子基本查案時間是三個月,對于一些重大的、難查的案子,可能需要一年甚至一年半,案子查了兩年的也有過。“對于類似施貴寶這樣的大案子,一定會花很長的時間、人力以及物力去調查取證,所以辦理時間肯定會很長。另外,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不能經常去打擾企業,雖然企業有義務配合調查,但企業也有正常的經營,也有可能會額外再花一部分時間。至于幾起案子的處罰集中在去年年底,我個人認為跟國家整治醫藥流通領域大的政策背景沒有關聯性。”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作為政府職能管理部門,工商局對調查企業進行規范,不區別是外資還是內資,都是一視同仁的,唯一可能做的有針對性的檢查是,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現某一領域存在問題比較多,老百姓反映問題比較多的會重點監管。“醫藥行業的商業賄賂現象目前是不是重點監管領域不能下定論,我這邊目前還沒有收到這方面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