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廳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實施細則》相關配套文件
中國虎網 2007/5/11 0:00:00 來源:
未知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衛生廳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實施細則》已于2006年5月印發,2006年9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為做好配套實施,我廳組織制定了《地中海貧血產前診斷技術規范》、《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產前咨詢技術指南(試行)》、《產前診斷技術服務倫理指導原則》等4個相關配套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地中海貧血產前診斷技術規范
2.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
3.產前咨詢技術指南(試行)
4.產前診斷技術服務倫理指導原則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地中海貧血產前診斷技術規范
地中海貧血(以下簡稱地貧)是一種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變導致肽鏈合成障礙而引起的溶血性貧血,是我省發病率最高的人類單基因遺傳病之一。為規范我省地貧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特制定本技術規范。
一、地貧產前篩查
(一)基本要求。
1、開展地貧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產前篩查機構)應符合《廣東省開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基本條件》;
2、地貧產前篩查機構應與具有產前診斷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產前診斷機構)建立工作聯系,并納入產前診斷質量控制體系。產前診斷機構應對產前篩查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管理。
(二)技術規范。
1、地貧產前初篩。
在地貧高發地區,凡未做過地貧篩查的孕婦應建議其進行地貧篩查。地貧的初步篩查應推廣使用血液紅細胞指數(MCV,MCH)等適宜技術。對紅細胞指數下降的,應書面建議進一步做地貧產前篩查,并按規定轉診。
不具備紅細胞指數檢查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書面建議當事人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該項目檢查,或采用其他方法進行篩查。
2、地貧產前篩查。
對產前檢查和血液紅細胞指數初篩發現的地貧可疑孕婦,應采用血紅蛋白(Hb)電泳技術或/和高效液相色譜(HPLC)技術作進一步篩查,對檢測結果為HbA2降低或臨界值的,則再作血清鐵測定。
臨床醫生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地貧、異常Hb和缺鐵性貧血的鑒別診斷,并提供地貧相關的產前咨詢及必要的轉診服務。
3、產前篩查報告。
產前篩查報告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和遺傳咨詢指導意見兩部分。實驗室檢測結果應包括產前篩查所選用的試驗名稱、參考范圍、測定結果。遺傳咨詢指導應包括是否存在α-或β-地貧的可能性及相應的進一步檢查建議等。
實驗室檢測結果應由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實驗室主管復核后,才能簽發。產前篩查報告應當由副高以上職稱的產前篩查技術培訓合格的執業醫師復核后,才能簽發。產前篩查報告由2名以上經培訓的執業醫師簽發。
4、產前篩查后高風險對象的處理原則。
⑴對產前篩查結果為高風險的孕婦,產前咨詢醫生應及時給予遺傳咨詢指導;是否實施產前診斷,應嚴格遵循知情選擇原則。
⑵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擅自為產前篩查結果為高風險的孕婦作終止妊娠的處理。
⑶對產前篩查結果為高風險的孕婦應進行隨訪。
5、產前篩查質量控制體系。
⑴人員及實驗室條件:從事地貧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人員和實驗室應符合《廣東省開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基本條件》;
⑵試劑規格及使用:使用的篩查試劑應為國家或地方政府醫用試劑主管部門準許的臨床生化檢驗用正式產品(含國產和進口試劑產品)。購置試劑要記錄如下信息:購買日期、批號、數量、有效期、驗收人、保存條件、存放地點等;
⑶質量控制:產前篩查機構應建立以室間質控檢測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質量考評制度,并接受與其建立工作聯系的產前診斷機構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
二、地貧產前診斷
(一)基本要求。
1、開展地貧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符合《廣東省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基本條件》;
2、分子診斷實驗室應配有高、中、初級職稱技術人員各1名或以上,技術人員應接受過規范的技術培訓并取得技術合格證。
(二)技術規范。
1、主要技術操作及其技術規范。
實施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采取以下相應技術:
(1)DNA提取:人基因組DNA從胎兒的羊水細胞、血細胞或絨毛膜組織,或從胎兒雙親和先證者的外周血(一般每人采集2-4 ml)細胞中提取。所獲得的DNA樣品用于被測家庭的產前診斷、家系分析,是產前診斷必須遵循的原則。每份DNA樣品需嚴格記錄,保證測試用量和備份保存。
(2)α-地貧的診斷:缺失型α-地貧(主要有--SEA、-α3.7和-α4.2三種類型)的分子診斷,推薦采用基于PCR的直接擴增缺失基因斷裂點的方法;對于非缺失型α-地貧(主要有Hb Constant Spring [α2,CD 142 TAA→CAA], Hb Quong Sze[α2,CD 125 CTG→CCG]等六種類型)的分子診斷,推薦采用反向點雜交(RDB)技術。在進行胎兒水腫綜合征高風險胎兒的產前診斷時,如有必要,可采用其它分子診斷技術進一步確診。此外,還可采用以下二種非分子診斷的其他技術:(A)用胎兒臍帶血Hb電泳分析檢測Hb Bart’s和Hb H含量輔助診斷;(B)用胎兒超聲診斷測定心胸比值等跟蹤輔助診斷。
(3)β-地貧的診斷:基因點突變引起β-地貧的分子診斷,推薦采用RDB技術。該技術可以診斷在中國人群中目前已發現的絕大部分基因突變,其中包括下列基因頻率排在前列的十種β-地貧突變:CDs 41-42 (-TCTT),IVS-2-654 (C>T),TATA box -28 (A>G), CD17 (A>T),CDs71-72 (+A),CD26(G>A),IVS-1-5 (G>C),TATA box -29 (A>G), CD43 (G>T)和CDs27-28(+C)。對于有條件的實驗室,也可采用其它具有嚴格質量控制體系的分子診斷技術進行β-地貧的分子診斷。
⑷靜止型地貧的分子產前篩查:靜止型α-地貧基因(-α3.7和-α4.2)也是本地區常見的α-地貧類型,-α3.7和-α4.2這二種靜止型地貧基因與東南亞型缺失--SEA基因組合可導致嚴重影響個體生存質量的HbH病。HbH病高風險家庭的遺傳咨詢和診斷是不可忽視。由于在成人血樣中缺乏可靠的針對-α3.7和-α4.2這二種靜止型地貧的表型檢測指標,需采用基于PCR的DNA分子診斷技術進行產前篩查。
(5)其他類型血紅蛋白病的診斷:目前已知的本地區其他類型血紅蛋白病主要為中國型dβ-地貧和東南亞型HPFH,二者均為β-珠蛋白基因大片段缺失所致,推薦采用基于PCR的直接擴增缺失基因斷裂點的方法對其進行分子診斷。二種常見導致地貧的異常Hb(Hb Q和Hb E)基因的分子診斷方法與上述α-或β-地貧的常規方法相同,必要時,可采用DNA序列分析技術檢測樣品的基因突變。今后在有導致α-或β-地貧的新突變發現時,可根據技術研究進展增補適宜的診斷技術。
2、地貧產前診斷指征和時機。
⑴地貧產前診斷指征:
① 曾生育過重型或中間型α或β地貧患兒的夫婦;
②夫婦雙方均為α地貧攜帶者;夫婦一方為α地貧攜帶者,配偶為β地貧復合α地貧攜帶者;
③夫婦雙方均為β地貧攜帶者。
⑵產前診斷的時機:
產前診斷宜在孕24周以前進行。早孕絨毛采樣檢查宜在孕8周~11周進行;羊水穿刺檢查宜在孕16周~21周進行;臍靜脈穿刺檢查宜在孕18周~24周進行。
3、醫學診斷報告。
產前診斷報告包括分子實驗室檢測結果和遺傳咨詢指導意見兩部分。分子實驗室檢測結果應包括所采用的技術、檢測的范圍、α-或β-地貧或其他類型地貧(如中國型dβ-地貧和東南亞型HPFH)突變基因型。遺傳咨詢指導應包括對診斷結果的醫學指導意見,以及對結果不確定性的解釋等。
實驗室檢測結果由實驗室操作者填寫并簽名、經實驗室主管復核后才能發出。產前診斷報告由2名以上經資格認定的執業醫師簽發。
4、地貧遺傳咨詢。
地貧產前診斷須在當事人接受遺傳咨詢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對胎兒確診為重型α-或β-地貧的,應由遺傳咨詢醫師向當事人提供遺傳咨詢,在當事人知情同意和自主選擇的情況下,可以終止妊娠。
5、地貧產前診斷隨訪。
對進行了產前診斷的孕婦應進行隨訪。在條件許可時,應盡可能采集到胎兒血樣或組織,用于進一步驗證產前診斷的結果。
6、質量控制體系。
⑴ 人員及實驗室資質: 分子診斷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技術資質;地貧分子診斷實驗室必須取得相應的從業技術資質;
⑵ 試劑規格及使用: 使用的試劑須為國家或地方政府醫用試劑主管部門準許的臨床生化檢驗用正式產品(含國產和進口試劑產品),購置試劑要記錄如下信息:購買日期、批號、數量、有效期、驗收人、保存條件、存放地點等;
(3)質量控制體系及其制度:分子診斷的操作須在符合規定的分子診斷實驗室實施,并嚴格執行PCR擴增試驗的各項防污染規定,必要時,需采用基于微衛星分析的分子診斷技術進行個體鑒定,以確認產前診斷樣品是否受到污染。力求操作程序標準化,制訂合理的技術實施方案,每個樣品需有二次獨立的檢測,只有在二次檢測結果完全一致時方可給出診斷報告。嚴格執行技術人員操作檢測和復核的簽名制度。地貧診斷的重要原始樣品必須保存至少一年,以備復查。
三、地貧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
附:
地中海貧血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工作流程圖
常規產檢的孕婦
血液學參數陽性者
(MCV≤82fl和/或MCH<27pg)
Hb電泳分析
正常 Hb F升高 HbA2降低或臨值 Hb A2升高
δβ地貧或 血清鐵測定 β地貧或
HPFH等 β地貧復合α地貧
正常
β及α地貧基因
懷疑α-地貧
配偶進行血紅蛋白電泳分析
夫婦雙方均為同類型地貧(α或β)
高風險胎兒產前基因診斷
重型地貧胎兒 正常或輕型地貧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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