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網上集中采購藥品價格行為,維護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
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切實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發改委等六部委《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有關問題的說明的通知》(衛規財發[2009]59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網上集中采購藥品價格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通過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平臺與醫療機構直接交易形成的價格為中標價格,醫療機構以中標價格作為實際購進價格,中標藥品配送到全省參加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的費用,包含在中標價格之中。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網上集中采購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對藥品網上集中采購活動中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對網上集中采購藥品中標價格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為專家評標議標和廳際聯席會議定標提供價格依據,并負責網上集中采購藥品投標報價指導價格、中標藥品零售價格的審核和發布工作。
各市州縣(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轄區內的實施,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轄區內參與網上集中采購藥品的相關當事人(包括醫療機構,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網上集中采購藥品的價格行為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價格政策規定, 入圍藥品須保持同品種不同劑型、規格、包裝材料之間的合理差比價關系。藥品中標價格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最高零售價格或同一廠家同一品種不同劑型規格的藥品不按國家差比價規則投標的不得中標,已中標的按廢標處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根據藥品中標價格(實際購進價格),順加規定的差別流通差率后制定藥品零售價格。醫療機構按規定制定的零售價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集中采購藥品最高零售價格。采購周期內如遇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調整藥品價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仍應按購銷合同配送和購進藥品,醫療機構按調整后的實際購進價格順加規定差別流通差率制定調整后的零售價格;原零售價格低于調整后最高零售價格的,不得提高其零售價格;原零售價格高于調整后最高零售價格的,須執行調整后的最高零售價格。
第七條 醫療機構按本辦法制定的藥品零售價格,除因國家或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調整價格外,執行時間與采購周期同步。
第八條 為鼓勵醫療機構使用療效確切、價格低廉的藥品,根據藥品實際購進價格的高低,實行差別差率。本通知規定的差別流通差率為最高差率,醫療機構以按低于、但不得高于本辦法規定的差率作價銷售。
藥品差別流通差率如下表:
實際采購價格 |
最高差別流通差率 |
調整差額 |
1元以下 |
40% |
0 |
1.01-5元 |
35% |
0.05 |
5.01-10元 |
25% |
0.5 |
10.01-50元 |
15% |
1.0 |
50.01-300元 |
10% |
2.0 |
300.01-500 |
8% |
9 |
500.01-1000 |
5% |
15 |
1000.01以上 |
加價75元 |
|
醫療機構集中采購藥品零售價格計算方法:
醫療機構零售價格=實際購進價×(1+差別流通差率)+調整差額。
實際購進價格是指某種藥品最小計價完整包裝單位的價格,其中注射劑以支或瓶為最小計量單位,其他劑型以現行最小包裝為計量單位,如盒、瓶等。
尾數按四舍五入的原則取舍:一百元及以上的,零售價格尾數保留到元;一百元以下、一元以上的,零售價格尾數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零售價格尾數保留到分。
例:某
醫院采購中標藥品,該藥品中標價格為8.9元,醫院實際購進價格為8.9,按公式計算 8.9×(1+25%)+0.5=11.625,則該藥品在該醫院的零售價格為11.6元。
第九條 中藥飲片、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價格仍按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醫療機構采購直接掛網的藥品執行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最高零售價格。采購周期內,如遇原輔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經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公示,可以重新核定直接掛網價格。
第十一條 省藥品網上集中采購交易平臺系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采購交易平臺,應免費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不得向交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為便于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跟蹤藥品價格管理,省藥品網上集中采購交易平臺應按月將采購藥品的實際成交情況(包括各醫療機構的成交品種、規格、數量、成交價格等)報送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將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交易平臺公布。藥品網上集中采購交易平臺應遵守價格法律
法規,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設立專職人員負責價格報送和公布工作,不得擅自發布和修改交易價格數據。
第十二條 網上藥品
采購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并向消費者做好相關宣傳解釋工作。同時,應在藥品定標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明碼標價和《湖南省藥品和醫用材料價格公示規定》的有關要求,將網上集中采購藥品價格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對藥品的中標價格進行二次議價,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順加規定差率后,形成的藥品零售價格,與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中標藥品零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當全部讓利于患者,不得進行差價分成。如遇因藥品質量層次(原研藥品、單獨定價、優質優價等)和其他價格原因造成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能供貨或配送而影響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等情況的,由省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集中采購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一)醫療機構藥品銷售價格與實際購進價格之間的差價超過規定的差別流通差率、差額計算的;
(二)投標企業或當事人采取圍標、串通報價等價格壟斷、價格欺詐行為,控制操縱某種(某類)藥品中標價格,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對藥品中標價格進行二次壓價、議價的;
(四)不按《湖南省藥品和醫用材料價格公示規定》進行公示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試行
湖南省物價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