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7/2 0:00:00 來源:
未知
重慶市衛生局今年舉行了一場藥品公開招標,當地一家企業隨后以遴選標準不合理,并以不當理由排斥高質低價的藥品進入當地的藥品公開采購名單,將該局告上了法庭。
入圍招標有貓膩?
6月30日,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重慶天圣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圣制藥”)狀告重慶市衛生局一案。該企業的另兩家關聯企業狀告同一被告的案子同庭審理。
三原告訴稱,今年,原告今年2月份參與“2010年重慶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競標,但三原告投選掛網基本藥物和其他基本藥物共56種,最終入圍的僅為37種。三原告認為,“被告在評標、定標過程中,遴選標準設置極其不合理,更以不當理由排除其高質量、高產量、低報價的部分參選藥品入圍,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損害。”
重慶市衛生局在答辯中稱:“今年參加重慶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報名的生產企業1185家,報價藥品9091個,中標2542個,中標率達27.96%。湖北天圣清大制藥有限公司(當天庭審的三個案子的原告之一)參與重慶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活動時,報價15個品規,中標4個品規,中標率26.67%,與我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藥品品規中標率相當。”
有意思的是,這場近2個小時的庭審,其中有一半時間是雙方就重慶市衛生局是不是適格的被告展開舌辯,原告方則鍥而不舍地出示一系列證據,指稱被告不要把罪責往當地市政府頭上推。
衛生局操作采購招標違法?
原告方還拋出了一個驚人觀點: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六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本應是行政監管部門的重慶市衛生局只能作為藥品集中采購的監督者,但該局實際上成為組織、主持本次集中招標采購的機構,系違法。
原告方代理律師宋道蘭在法庭上稱,“重慶市衛生局直接從事藥品集中采購系違法行為。因為該局組織的這場藥品招標既沒有招標人的委托,在涉及重大的社會公共利益時也沒有舉行公開聽證,且在招標的具體事宜中,用主觀評價對付客觀評價,僅僅用2天時間就評價了9000多個品種。”
被告方則辯稱,重慶市衛生局的該行為是依據衛生部等九部委《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藥政發【2010】78號)精神,“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為主導的藥品集中采購相關機構按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說,重慶市衛生局只是“指導”采購。
2天評審9000個品種
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證據不足,不僅不能證明本次集中采購行為違法,反而有力地證明了國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正確性。并稱當地本次藥物集中采購的評標是在重慶市政府“糾風辦”和該市衛生局紀檢監察室監督人員的全程參與和當地市人大、政協代表及市政府特邀社會監督人員的監督下,組織專家組開展,且所有參與本次集中招標采購的藥品均按實施方案的藥品評價方法進行評價。
不過,該實施方案也是原告重點轟擊的對象之一。
原告方認為,該實施方案在評標時,使用了一種“藥品評價方法”,該方法采用了評分制,總分為100分(不含2分的加分分值),其中價格因素占30分,藥品質量占70分,“客觀分由服務中心根據生產企業提供的企業材料和產品材料計分;主觀分由專家打分,然后由計算機去掉2個最高分和2個最低分后取平均值生成該藥品劑型的主觀分。”
原告方負責人劉群對這種看投標企業報送的材料來打分,以及由專家靠眼看、手摸等方式的主觀打分十分不滿。他說,這種評價方法“根本無法對藥品質量進行評價”,眾所周知,藥品評價的科學方法應該是由有資質的藥品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書。
他建議評標方應該依據藥品檢驗結果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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