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8/9 0:00:00 來源:
未知
7月
24日,由SFDA南方
醫藥經濟研究所與武漢社區衛生協會共同舉辦,阿斯利康
(中國)獨家贊助的“
2010年中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管理沙龍”在武漢舉行,在沙龍會議上,來自武漢市武昌和漢陽兩區的
20多位基層醫院的院長們就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以及處理辦法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針對剛執行滿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下稱《責任法》),管理沙龍請來了廣東省委黨校
、廣東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
、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宋儒亮博士進行了現場的《責任法》解讀,并結合相關醫療糾紛案例與參會的基層醫院院長展開了面對面的討論。
新法亮點1 只要有過錯,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解讀:《侵權法》中已明確了“違反法律
、行政
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
、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之一的,患者因此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來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并判決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新法亮點2 未盡告知義務醫方承擔責任
《責任法》第55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專家解讀: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
,是為了讓患者能夠做出正當合理的判斷
,充分掌握病情、措施
(包括有無替代方法)和風險。如果醫務人員履行了告知義務
,但患者拒絕或放棄知情同意權,如放棄繼續診療的決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等,不能認定醫務人員侵害其知情同意權。
新法亮點3 緊急情況無家屬簽字可手術
《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專家解讀:這條規定賦予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特殊行醫權,排除了醫療機構拒絕搶救的借口。同時,在緊急情況下及時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醫療機構不可推辭的法定義務。
新法亮點4 藥品如有缺陷可向醫院索賠
《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
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專家解讀:這條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對其向患者提供的
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及輸入患者體內血液的合格性負有先行賠償的擔保義務,擴大了患者追償的責任對象,對患者行使權利提供了便利。
新法亮點5 實施檢查不能超出診療規范
《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專家解讀:患者去
醫院檢查時,可能只是存在一些小問題,但是醫生為了醫院以及自身
的利益,違背良心,讓患者進行過多檢查,浪費患者的時間及錢財,患者有權拒絕不合理的檢查。《責任法》的這項規定,加大了對患者的保護,加強了對醫療機構的規范和約束。
(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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