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8/14 0:00:00 來源:
未知
為進一步規范藥品價格行為,加強藥品價格監管,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發改電〔2010〕19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改電〔2010〕214號)精神,現將第二批藥品價格復核及藥品價格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核范圍、內容及時間。品種范圍為國家尚未公布價格或執行試行價格,以及其它需復核的藥品(詳見附件),復核內容包括生產成本、出廠(口岸)價格、供貨價、中標價、實際零售價等。企業應在廣東價格信息網(http://www.gdpi.gov.cn/)“廣東省
醫藥價格監管服務平臺” 的“普通定價申報”系統中申報后,再向我局遞交書面申報材料,書面申報材料遞交截止時間為2010年9月30日,對未按時申報的藥品,我局將以
招標交易的品種劑型規格,參考全國最低中標價格以及同劑型藥品的出廠(口岸)價格的比價,按就低的原則核定價格。
二、申報材料要求。第二批復核藥品價格申報以及日常藥品價格調定價申請需填報的表格、提交的書面材料以及審批程序等事項,均按照《關于開展第一批藥品價格復核工作的通知》(粵價函〔2010〕550號)規定執行。
凡屬于新上市、新劑型以及提價品種(包括粵價函〔2010〕550號文專項調查的品種),需提交經產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近三年未受到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處罰、處分)審核蓋章的成本價格調查審核報告。
企業提供的資料如需保密,應予以注明。屬國家定價權限的已公布價格的藥品補充規格品申報,只需填報相關表格及提供加蓋公章的材料復印件,不需核對相關進貨、銷售發票原件。
原已在“廣東省藥品價格管理服務平臺”上申報而未審核公布的藥品價格,因現行申報價格須填報的材料與之前不同,請申請單位按本通知規定重新申報。
企業應如實填報相關材料,對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成本價格的,我局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予以曝光。
三、材料審核及受理。企業在網上申報獲得受理號后,請按預約時間到我局價格業務受理大廳提交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書面材料一份,同時在材料封面首頁右上角打上受理號。經審核與網上填報資料一致,材料符合規定的給予受理回執視為正式受理。企業難以提供相關發票原件的(包括粵價函[2010]550號文的復核品種),應提交經公證處確認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原件。
四、審批結果查詢。對企業申報的藥品價格,我局將集中審核公布。具體的價格方案公示以及受理審批情況,將分別在廣東價格信息網首頁、“差別定價申報” 和“普通定價申報”系統欄目中通告,申報企業可根據受理號及時進行查詢。
五、藥品價格申報。今后日常藥品價格調定價申請均通過 “廣東省醫藥價格監管服務平臺”分類進行申報。
差別定價藥品(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的價格,包括國家和我省已公布的單獨定價、優質優價以及差別定價補充規格)與普通定價藥品的價格申報,分別進入省醫藥價格監管服務平臺的“差別定價申報” 、“普通定價申報”系統進行填報并掃描上傳相關材料。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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