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11/8 0:00:00 來源:
未知
近幾年,個人郵購外國藥品業務在美國開展十分紅火。據美國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字,自1999年至今的12年間,通過郵寄方式進入美國的藥品小包裹數量上升了650%之多。其中大多借助發達的國際互聯網完成藥品郵購業務。
年郵購藥品總值10億美元
實際上,早在1954年美國國會即已通過一項法案,允許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通過郵寄包裹方式進口少量供個人治療用藥品。這一法案在隨后幾十年里被修訂過幾次,最近一次修訂是在1988年。原則上除偽
劣藥品
(如摻
假藥品)
、仿冒美國廠商的品牌藥品
、違禁藥品
(如麻醉品和毒品等)
、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等之外,只要是合法生產的藥品都允許個人從海外購買并通過郵寄方式進入美國。美國FDA也對個人郵購外國藥品作出補充規定,即:
1. 郵購外國藥品數量應控制在每次最多只能滿足3個月治療劑量的藥品;
2. 不得轉手倒賣郵寄進口的外國藥品以此牟利;
3. 對于美國本土公司暫時不能生產
、而外國已生產的治療某些嚴重癥狀
疾病(如癌癥、艾滋病等)的藥物可放寬個人進口數量限制。如外國生產的含植物成分的抗癌藥物和艾滋病治療藥等
(美國這類產品較少)以及“替代療法藥物”等等
(如貓爪草、鹽酸氨基葡萄糖等抗骨關節炎藥物等等)。
過去幾十年里美國海關對本國公民通過郵寄包裹方式進口少量外國藥品是十分寬松的。由于美國藥品零售價實在太貴(如據美國媒體報道
,同樣的止痛藥制劑在美國市場上的零售價比加拿大高
20%
,比墨西哥高40~60%
,比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高數倍)
,再加上美國現在生活著不少亞洲移民
,而亞洲移民非常相信草藥制劑,故包括中日韓和越南裔移民在內的美國亞洲移民每年都會通過其在母國的親屬郵寄植物藥制劑(包括中成藥在內)入境。
然而一些美國國民鉆了政府允許個人郵購外國藥品政策的空子。據美國Turfts大學法律系老師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披露,美國“新化學實體藥物”新藥只要獲準在美國上市1年后,國際市場上就會出現其仿冒藥產品,某些仿冒藥品的銷量甚至與美國本土生產的同類藥品旗鼓相當,甚至略占上風,如早期上市的毗羅昔康、開博通(卡托普利)、依那普利、洛賽克(奧美拉唑)、阿托伐他汀等由美國公司原創新藥的命運大抵如此。這些藥品在世界各國均有大量仿制藥。而且后者價格極其便宜,故不少精明的美國人通過互聯網購買或委托其國外親友購買這些仿冒藥郵寄至美國。
郵購外國生產的藥品固然能使美國消費者節省開支,但反過來也使美國本土藥品生產商蒙受極大損失。如據美國媒體報道,僅通過郵購或個人攜帶入境的萬艾可每年總價值約有數千萬美元。這使萬艾可專利持有人和生產商輝瑞公司十分惱火。故幾年前美國政府對個人郵購外國藥品法案做了重大修改,增加了“(郵購者)不得購買或攜帶仿冒美國專利名藥”的相關規定。
近據美國媒體報道說,近年來美國海關查扣的進口郵購藥品包裹數量實在太多乃至海關庫房中實在堆不下。雖無明確統計數字,據美國資深
醫藥行業人士估計,目前美國每年通過郵購方式進口的外國藥品總價值不低于10億美元或更高。
年底前公布30種限入藥品
據FDA新聞發言人披露,由于近年來郵購外國藥品的數量比前幾年猛增數倍,FDA駐各地海關的檢查人員根本忙不過來。在對進口藥品包裹的例行抽檢工作中發現了不少問題,如有人在進口書籍中夾帶膏藥類片狀藥品(這在美國是不允許的),更多情況是藥品包裝不合格,即使用塑料袋為藥品外包裝等等。最嚴重的情況是,郵寄的外國藥品中含有未知物質成分,甚至在美國早已退市的一些可引起重大副作用的藥物(如可引起白細胞數量減少、腦出血、橫紋肌溶解癥和心率不齊等等)以及已被FDA駁回上市申請的新藥成分的藥品等。故外國郵寄至美國的藥品包裹問題較多。
據FDA新聞發言人說,FDA擬在今年年底前公布30種嚴格限制個人郵購入境的外國產藥品,據透露其中包括抗癲癇藥物、可引起致畸作用的藥物、可引起粒細胞減少的藥物、可誘發急性胰腺炎的藥物、可引起心律不齊的藥物、未經批準而生產的新藥等等。
FDA發言人指出,真正大規模通過郵購或個人攜帶入境的違法藥品是一種名為“
222”的止痛藥,此藥在西班牙裔美國人中尤其受歡迎,據說止痛藥“
222”的主要成分是撲熱息痛
、咖啡因和磷酸可待因,后2種成分均為美國政府嚴格控制的精神藥物。根據此藥的成分判斷,它肯定具有興奮作用和成癮性。據說美國海關每年查扣的“222”數量巨大。據了解,“222”的產地在拉丁美洲國家。
為應對日益紅火的郵購外國
藥品包裹增長新趨勢,FDA已制定了相關策略,其一是,將所有外國合法制藥公司名字地址等及其藥品在本國所獲批準文號等一一輸入數據庫制成電子檢索檔案,便于海關工作人員和FDA檢查員對進口藥品包裹進行例行抽檢時作對照鑒定,并可大大節省時間。其二是FDA將很快制定一項懲罰性措施,即郵寄違法藥品包裹入境的美國收件人,一旦被發現將面臨藥品總價值數倍的罰款作為一種懲罰手段。 (編譯 徐錚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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