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0/12/29 0:00:00 來源:
生意社12月29日訊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為了加強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日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草了《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乳品包括生乳和乳制品。
生乳是指從符合中國有關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擠出的無任何成份改變的常乳。產犢后七天的初乳、應用抗生素期間和休藥期間的乳汁、變質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包括生乳、復原乳或者其他僅經過殺菌過程的液體乳)加工而成的食品。乳制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產品種類: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和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藝中無熱處理殺菌過程的產品為生乳制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乳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出口乳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乳品進口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內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評估和審查,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進口乳品安全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首次向中國出口生乳、生乳制品的國家(地區),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的法律法規體系、組織機構、獸醫服務體系、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殘留監控體系、動物疫病的檢測監控情況等資料進行評估。經評估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的,應當在雙方簽署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后,允許其向中國出口。
首次向中國出口生乳制品以外其他乳制品的國家(地區),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乳制品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配料及添加劑使用情況等資料進行評估。經評估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的,允許其向中國出口。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注冊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進口乳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經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批準設立,并符合出口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第八條 向中國出口的乳品,應當附有出口國家(地區)官方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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