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1/2/24 0:00:00 來源:
生意社2月24日訊 近日,陜西省食品藥監局正面向社會對《陜西省
藥品集中
采購"三統一"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辦法》規定,醫療機構不執行藥品統一價格,隨意加價銷售的行為,將給予主要負責人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近日,省食品藥監局正面向社會對《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辦法》規定,醫療機構不執行藥品統一價格,隨意加價銷售的行為,將給予主要負責人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生產、配送企業違規
兩年內不得進入"三統一"市場
按照《辦法》,藥品中標生產企業禁止出現不按合同約定品規供貨;不按約定時限、地點、價格供貨,擅自停止供貨等行為,否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違規企業所涉及的品規中標資格,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禁止該企業兩年內進入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市場。
配送企業的責任追究與中標生產企業相似:擅自停止供貨,影響醫療機構用藥;由于配送企業原因,造成未按規定時限配送到位,影響醫療機構用藥;配送非中標藥品;從非中標渠道采購中標藥品;擅自擴大配送區域配送中標藥品等行為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履約保證金、取消配送資格,兩年內不得參與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配送。
不執行統一價格 未實行明碼標價
都是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出現未執行藥品統一價格,隨意加價銷售;未實行明碼標價,未向患者提供藥品價格查詢服務;未在顯著位置公示藥品價格和物價部門監督電話等行為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同時,醫務人員也要遵守相關規定,嚴守職業道德,在臨床用藥過程中,收受企業或
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按照相關要求開具處方;不正確引導患者接受基本藥物治療,引起醫患矛盾和糾紛等行為,由所在醫療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者由有關部門吊銷行醫資格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監督管理部門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辦法》指出,衛生行政部門、藥監部門、工商部門和物價部門對違反規定的
企業、醫療機構、人員等不進行處罰,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作者: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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