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戰的背后往往是商戰。2007年,禮來公司先以甘李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李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將對方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而甘李公司則針對該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一場由市場爭奪引發的專利戰拉開了帷幕。
原告禮來公司起訴稱:公司于1990年2月8日向原國家專利局申請了名稱為“含有胰島素類似物的藥物制劑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于2003年3月26日授予禮來公司專利權,專利號為96106635.0。被告甘李公司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了“重組賴脯胰島素注射液”(包括3ml和10ml兩種規格)
藥品注冊申請。根據原告掌握的證據,可以推定被告申報的上述藥物中的活性成分是原告專利技術方案中指定的賴脯胰島素,而且有載體。據此可以判斷被告的上述藥物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已取得了生產批件,而且在此之前被告已通過網絡宣傳其申請的上述藥物,其行為性質屬于即發侵權和許諾銷售,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F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甘李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開支81萬元。
與此同時,甘李公司于2007年7月9日針對上述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和2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專利法第五條和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針對甘李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禮來公司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了修改。2008年4月2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1413號無效決定,在專利權人于2007年9月18日提交的經修改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而禮來公司起訴甘李公司侵權的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被告甘李公司申報的“重組賴脯胰島素注射液”已獲得了
藥品注冊批件,具備了上市條件,但是,原告禮來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被告甘李公司已據此生產并上市銷售該藥品。因此,被告甘李公司制造涉案藥品的行為并非直接以銷售為目的,不屬于專利法所規定的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判決駁回禮來公司的訴訟請求。
創造性為制勝法寶
事實上,甘李公司和禮來公司均擁有胰島素相關專利,且據此起訴對方侵犯自己的專利權。專利復審委員會該案件的主審員葛永奇表示,此種罕見的互訴案件反映出了胰島素市場競爭之激烈。相關數據顯示,中國目前擁有9200萬糖尿病患者,1.48億糖尿病前期患者,已超越印度成為全球糖尿病患者人數最多的國家。而治療糖尿病最重要的藥物胰島素市場,目前90%以上都被諾和諾德、禮來、賽諾菲-安萬特這三大跨國藥企占有。
在胰島素市場競爭中,以專利權遏制對手是一種重要手段。在這個案例中,甘李公司請求宣告“含有胰島素類似物的藥物制劑的制備方法全部無效。而考慮一個專利是否有效,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考慮該專利技術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具備創造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如果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水平,則通常應當認為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在上述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中,與請求人甘李公司提交的幾份現有技術證據的技術構思不同的賴脯胰島素卻同樣具備了速效性能且保留了較好的生物活性,因此賴脯胰島素相對于這些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相應地,用其制備藥物制劑的制備方法也具備創造性。同時,甘李公司針對該96106635.0號專利提出的其他無效宣告理由也不成立,因此該專利被維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