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1/5/27 0:00:00 來源:
未知
——解讀新修訂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與藥品再注冊等工作進行了銜接,強化落實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創新了新藥監測的方式方法。《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日前,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背景:
監管形勢發生變化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司長孫咸澤介紹,2004年頒布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即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7號令)實施以來,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迅速發展,監測體系進一步完善,報告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在承擔不良反應監測功能的同時,對“齊二藥”、“欣弗”、“甲氨蝶呤”等重大藥品安全事件的發現發揮了重要預警作用。但是,隨著監管工作的深入和改革形勢的變化,7號令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藥品生產企業第一責任人體現不夠充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的設置和職責不能適應監管需要,對嚴重藥品不良事件的調查和處理缺乏明確規定,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公開、共享機制不健全等。針對這些內容,新修訂的《辦法》都給予了明確規定。
《辦法》在保留7號令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和做法,立足監管實際,兼顧發展趨勢,針對不良反應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全過程做出了具體規定,注重藥監與衛生部門之間的溝通和有效配合,確保“報得上來,查得下去,研判得了,處置得當”。
內容:
更具指導和操作性
孫咸澤表示,《辦法》共8章67條,包括總則、職責、報告與處置、重點監測、評價與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較之7號令6章33條,篇幅增加一倍。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不良反應監測機構(ADR監測機構)的職責,以推動省以下ADR監測機構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實現“點、線、面相結合,最大限度的廣覆蓋”的監測體系建設目標。
——區分個例藥品不良反應和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分別對其報告時限、內容、程序等做出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報告行為,提高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
——全面落實企業是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對藥品生產企業開展監測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規定企業應設置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對收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資料及時進行分析評價,獲知死亡病例和群體不良事件應進行調查,對藥品安全性信息應進行定期匯總分析和報告,積極采取風險管理措施控制藥品風險。
——增加以品種評價為核心的評價工作技術要求,明確ADR監測機構、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對收到的嚴重不良反應和死亡病例報告進行分析評價,以使上報數據能夠有效利用。
——增加對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和群體藥品不良事件進行調查、核實的要求。各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調查工作,確保在第一時間及時全面獲取事件相關信息。
——增加“重點監測”一章,明確重點監測的范圍、責任主體、承擔單位,變被動接受信息為主動監測,有力補充現有自發報告系統,推動上市后藥品安全性研究工作。
——增加“信息管理”一章,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的發布、反饋、共享做出規定,這對推動信息公開、增進信息交流、保障公眾知情權起到積極作用。
——將“群體不良反應”修訂為“群體不良事件”。“群體不良事件”比“群體不良反應”涵蓋面更廣,“群體不良事件”涵蓋了藥品質量、用藥錯誤產生的不良事件和群體不良反應。此外,新修訂的《辦法》還對藥品不良反應、新的藥品不良反應、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藥品重點監測等定義進行了修訂和增補。
重點:
強化企業主動監測意識
近年來,藥品生產企業的不良反應監測意識不斷增強,但也有部分企業認為將本企業藥品的不良反應上報,等于是“家丑外揚”,因而有抵觸情緒。對此,國家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副司長顏敏強調,企業做好主動監測,實際上等于主動控制了產品風險,這對企業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顏敏解釋說,《辦法》對藥品生產企業如何做好“全程”監測有明確、具體的要求。比如,發生個例的、嚴重的、新的不良反應時企業該怎么辦,發生群體不良事件時又該怎么辦,等等。此外,《辦法》還規定企業要撰寫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要強化企業的主動意識。如果企業能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就可以主動分析這些信息,從而主動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所以,從長遠的角度考慮,為控制好產品安全風險,企業也要主動做好監測工作,更何況企業是藥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擔負著保證公眾用藥安全的社會責任。
亮點:
引入“重點監測”概念
《辦法》引入“重點監測”的概念,明確了藥品生產企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如何做好重點監測工作,這是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一個創新之舉。
顏敏告訴記者,目前,我國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一樣,采取自發報告形式監測藥品不良反應,這種方法較為經濟,但存在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有一定的漏報率,無法計算發生率等。《辦法》補充了“重點監測”這一報告方法,將被動報告與主動報告相結合,規定生產企業對新藥監測期內的藥品和首次進口5年的藥品,或特定藥品,應主動開展重點監測,不管有沒有發生不良反應,都要上報。
引入“重點監測”的概念,有利于準確計算出目標藥品的不良反應發生率,并且有利于準確全面地評價該藥品。此外,還有利于促進該藥品在臨床上更合理地使用。比如,糖尿病患者使用某種藥品后發生不良反應的幾率可能比一般人群要高,這就意味著該藥可能不適合糖尿病患者服用,以后再修改說明書時對此就要明確標注。
顏敏進一步強調,對于沒有按照要求開展重點監測,以及不能提交藥品安全性更新報告的企業,《辦法》設下了“鐵門檻”——對相應藥品不予再注冊。通俗地理解,就是如果企業希望自己生產的產品能夠保持長久的生命力,就必須做好主動的重點監測和藥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否則,5年以后,當該藥品面對再注冊時,遇到的將是“紅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