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劍的部門規章
——從立法背景談起
我國的化妝品工業發展迅速。1980年,我國化妝品銷售額只有3.5億元,到2007年已超過1200億元,在不到三十年的時間里增長了342倍,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三大化妝品消費市場。我國進出口化妝品貿易額及檢驗檢疫業務量也呈急劇增長的態勢。2010年,全國進口化妝品總批次貨值15.82億美元、重9.96萬噸、14.60萬批,與上年相比分別增長39.02%、42.08%和28.87%。2010年,全國出口化妝品總批次貨值17.58億美元、重41.53萬噸、11.11萬批,與上年相比分別增長33.69%、29.72%和26.85%。
但是,與激增的進出口化妝品貿易額和檢驗檢疫業務量相比,我們的監管規章,不能滿足當前發展的需要?!哆M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21號令)是2000年頒布的,雖適應了當時檢驗檢疫工作需要。但是,隨著業務發展,許多工作制度及規定,如分類管理問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與交流、企業誠信、企業責任等,未在原管理辦法中體現,一些工作無法律依據。此外,一些實際工作,如標簽審核,已作調整,急需將這些規定補充修訂到管理辦法中,以適應不斷發展的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要求。2011年初,國家質檢總局第143號令《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頒布實施,標志著進出口化妝品質量安全監管有了新的法律依據。
十年磨一劍,這部部門規章集中體現了十年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成熟經驗,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面面俱到的新辦法
——談新辦法的法律依據
在修改辦法的過程中,立法工作者充分參考了與進出口化妝品監管相關的所有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進出口化妝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2000年21號令)、《進出口化妝品檢驗管理規定通知》(國檢檢[1992] 223號)、《進出口化妝品檢驗管理規定》補充通知(國檢檢[1997]159號)、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規程(試行)》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06]293號)、《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1年3號總局令)、《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1999年第16號令)、《進出口商品免檢辦法》(1994年發布)、《進出口商品復驗管理辦法》(1993年)、《進出口商品樣品管理辦法》(1988年國檢務字第4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2007),以及衛生部相關部門的規定。應該說,這部規章基本上做到了上下銜接,前后兼顧,規范了有關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方方面面。
分段管理的無縫銜接
——談新辦法在監管制度上的銜接
當前對于進口化妝品的主管機構主要有兩個:一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首次進口前國產和進口化妝品的衛生許可;二是國家質檢總局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主要負責口岸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管?!哆M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注重有關這種分段管理體制的銜接,修訂時充分參考了相關部門的法規調整并結合本系統的實際工作作出了有效銜接及可操作性的調整。
例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最終灌裝或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無標簽尚不能銷售的化妝品成品規定為進口化妝品,須進行衛生行政許可審批,故新辦法修訂時對此類產品進行重新定義并制定了相應的檢驗監管措施,以防此類進口化妝品檢驗監管漏洞。又例如,新辦法要求首次進口的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又例如,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及《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等規定,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新辦法規定首次出口的化妝品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實現了與有關制度的無縫銜接。
主體明晰 權責明確
——談新辦法構建的責任體系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其適用范圍,包括檢驗檢疫機構和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及個人;適用產品包括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商品目錄》中的及有關國際條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化妝品成品和半成品。
“產品質量是生產出來的,而不是檢驗出來的?!睆慕陙怼妒称钒踩ā返刃路ǖ某雠_,“企業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這一理念逐漸為社會民眾所接受和認同。新辦法強調了企業責任,明確了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化妝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于問題產品,企業應采取主動召回等處理措施。
新辦法在“法律責任”一章構筑了比較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多處創設的法律責任與前文提及的行為規范相呼應,形成“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的邏輯閉環。同時,新辦法明確了行政相對人及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違反本規定時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集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管理念之大成
——談新辦法的新制度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分七章,共計五十條。修訂后的新辦法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和我國相關規定,引入了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機制、誠信制度、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備案管理制度、質量安全監控(監測)制度、指定的場所存放等規定,將分級管理改為分類管理、并按照《特別規定》和《商品檢驗法》規定,明確了對進口化妝品收貨人和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及對非貿易性物品、免稅化妝品以及來料加工全部復出口的化妝品的管理等,填補了在這方面規定上的空白。
新辦法將標簽審核改為標簽檢驗,由于2004年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被取消行政許可,現化妝品標簽檢驗已作為日常檢驗的一部分進行檢驗監管。新辦法將這一做法加以明確。同時,新辦法明確了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的工作程序、檢驗檢疫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報檢、檢驗檢疫、合格不合格處理等每一個環節都進行了規定,程序清楚、內容全面、可操作性強。
構建電子化檢驗檢疫監管新機制
——談新辦法實施后的展望
綜上,《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更符合進出口化妝品貿易發展的趨勢,更具有可操作性。2012年2月1日,新辦法即將正式施行,結合國家質檢總局大通關項目《進出口化妝品電子監管系統》進口部分的使用,將促進進口化妝品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加大通關便利性、執法統一性和規范性。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風險分析、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實施風險監控、強制檢驗、驗證和抽查檢驗相結合的電子化檢驗檢疫監管新機制,將更好地為我國的進出口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駕護航?!吨袊鴩T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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