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1/11/11 0:00:00 來源:
未知
國際藥品制造商協會聯合會(IFPMA)知識產權和貿易事務總監安德魯·詹納表示:“在醫藥行業,激勵技術轉讓的因素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和可及性,政治穩定且治理良好,強大的醫療體系,友好的創新環境和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適宜的信息渠道,堅持高監管標準,技術熟練的勞動力,明確的經濟發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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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前,我國只對藥品生產方法授予專利。根據1985年《專利法》第25條的第三款規定:對于藥品和化學物質不授予專利權。同時第六款又規定:生產藥品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
盡管在中美達成《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后,我國就于1992年修訂的《專利法》當中增加了對藥物的產品保護,但企業情感上更傾向于使用1993年實施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作為“防護盾”。條例頒布后,行政法規成了大部分中藥企業的庇蔭,采取內部保密和申報保密品種等方法維護中藥品牌的現象比比皆是。
入世短短幾年,這種不公開秘方的傳統保護方式受到了來自專利保護領域極大的挑戰。以色列、日本、韓國等一些國家利用我國傳統醫藥缺乏有效專利保護的漏洞,對古籍上的秘方實施無償性商業開發,并在多國成功申請了知識產權保護。
相關資料顯示,中藥專利在國外申請只有近千項,而國外公司、機構在華申請的中藥專利卻高達1萬多項,且這些專利占我國醫藥領域高新技術的80%以上。這些占有極大國際份額的“洋中藥”除了可以高價返銷國內,還會對國內同類產品產生“排斥反應”,國內廠家的生產行為反而成了侵權行為。
國內眾多中藥企業錯失申請專利保護時機的最大原因在于很多人認為傳統中醫藥的特點與專利制度不兼容:一是傳統中醫藥當中的不少模糊概念難以確切表述,二是傳統醫藥技術尚無統一的標準體系,難以適用用以保護可重復再現方案的專利制度。
“申請中藥專利的范圍其實并不局限,除了處方與配方、中藥材生產外,還包括炮制技術、制藥工程技術、質量控制與保障技術以及中醫藥基礎研究等方面。隨著中藥化學等基礎研究的發展,以提取分離和鑒定出的活性化合物申請專利者越來越多?!北本┦泄残怕蓭熓聞账钊时蓭熤赋?,不能據此單純地判定專利制度一定不適用于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只有“根據中藥自身的特點形成和完善有自身特色的中醫藥專利審查制度和審查標準,才能解決中藥申請專利保護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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