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2/2/3 0:00:00 來源:
未知
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省衛生行政部門設置診斷機構
征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針對目前我國職業病診斷機構較少的情況,征求意見稿規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遵循區域覆蓋、合理設置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設置職業病診斷機構。
征求意見稿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綜合分析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用人單位不配合將承擔后果
根據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有關的資料。根據需要,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法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
不服鑒定最高可到省級機構鑒定
對于職業病診斷鑒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公眾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衛生部網站,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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