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4月30日電(記者黃安琪、羅爭光、俞麗虹)“毒膠囊”事件曝光之后,一些明星代言醫藥廣告的現象也再度引發熱議,其中修正藥業被網民列舉出9位明星代言的“豪華陣容”。廣告和法律界人士指出,在世界上明星代言醫藥廣告都非常敏感、謹慎,我國亦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限制,應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和社會監督機制,為明星代言醫藥廣告上一道“緊箍咒”。
明星高價代言醫藥廣告被曝光
“毒膠囊”事件曝光后,九位為涉案的修正藥業代言的明星也被曝光,其中孫紅雷、張豐毅、陳建斌、林永健等分別代言了修正藥業的斯達舒、六味地黃膠囊、感愈膠囊等多款產品,同時披露的還有這些明星高昂的廣告代言費,其中孫紅雷以兩年400萬元的廣告代言費位居榜首。
此事再次在社會上掀起關于明星代言醫藥的討論。有媒體報道稱,修正藥業一年光是花在明星代言上的錢就達近千萬,而且僅今年3月,該公司在央視和省級衛視的廣告投放金額就達3.46億元。不菲的明星代言投入也為其帶來了巨大的收益,2011年修正藥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高達115.04億元。
此前,演員侯耀華因為代言亞克口服液、渭腸益生元等10則涉嫌違法違規內容的廣告,一度引發“侯耀華代言門”的社會熱議話題。中國商聯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也曾一口氣曝光18則涉嫌違法違規廣告,趙忠祥、王剛、湯加麗、王海珍等著名人士被一一點名。
是“無辜被害”還是“見錢眼開”?
在關于明星代言醫藥的“良心”大討論中,既有罵聲一片,也有不少聲音表示明星也是受害者,是“無辜被害”。
上海金澄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巍嵩也表示,在媒體曝光前,一些藥品“所有證件都齊全”,連監管部門都不知道有問題,這些明星怎么可能知道?比如“毒膠囊”重金屬超標需要專業檢測,要求明星們去辨別過于苛求。
但更多的社會輿論認為,應不應該隨意代言醫藥產品和懂不懂專業知識沒有必然聯系。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廣告學系主任程士安認為,明星在做產品代言的時候,需要對自身的形象負責,也要對社會公眾負責,起碼應該了解所代言產品的品質和社會評價。她表示,近幾年來的藥品廣告商,代言明星以自身經歷“言傳身教”的情況明顯減少,而且更加規范,“想必明星們也十分珍惜自己的‘羽毛’,因為一旦代言產品出現問題會嚴重影響自身的公眾形象。”
程士安同時指出,監管部門的失責同樣不能忽視,明星代言產品前的自查顯然比不上醫藥監管部門的專業督查,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同樣應該追究監管部門是如何在此之前給這些產品貼上“合格”標簽的。
明星頻陷“代言門”需要怎樣的“緊箍咒”?
24日,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和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演員委員會聯合聲明,呼吁所有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停止發布有名人、明星代言的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和夸大功效的保健品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兩家委員會表示,在這些電視購物短片廣告中,通過違規、違法編纂,不良企業利用名人和明星在媒體購物領域達到了違規盈利。
除了呼吁,明星代言醫藥廣告是否在法律上有章可循?
上海市工商局廣告監督管理處處長繆鈞表示,我國現行的廣告法等法規并沒有禁止明星代言廣告;但針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患者的名義和形象進行宣傳。這也就是說,作為代言人的明星,不能用自己的親身經歷來證明某種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產品的療效,否則就會涉嫌違法。
繆鈞介紹說,我國食品安全法也對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做了一些約束性的探索,其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一旦被查實為虛假廣告,代言的明星也要‘連坐’。”
國外對于明星代言廣告的一些舉措或可作為“他山之石”。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譚芳表示,一些歐美國家,代言人已經承擔了民事擔保責任。“例如美國的名人、政治家、體育和運動明星等一般都拒絕代言藥品廣告,因為風險太大,一旦出現差錯,會與藥廠一同遭到起訴,代價太高,得不償失。”
不少國家對于藥品廣告的數量和內容都有嚴格的控制。如荷蘭嚴格控制藥品廣告宣傳,尋常電視、報刊上藥品廣告幾乎絕跡。泰國藥品與食品委員會對藥品廣告管理也非常嚴格,除了少量感冒類常用藥外,很少看到藥品廣告。程士安表示,相比之下,我國媒體中的藥品廣告的數量和所占比例較大,“有必要對各類廣告的比例進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