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藥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創新乏力、藥物開發模式效率低下的現實面前,新藥合作開發在全球制藥界中的重要性日趨明顯。借助多方力量研發新藥,節省新藥開發成本,提高新藥開發速度和效率,多方共同承擔風險,對于已經具有一定新藥研發能力和計劃的制藥企業而言,無疑是一種值得嘗試的做法。
在國內招標制度等政策的裹挾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仿制藥企業的處境顯得愈發窘迫,市場環境的變化將其推向了創新研發的十字路口。而巨大的投入和風險讓創新能力薄弱的國內企業積極選擇與跨國企業合作這條“捷徑”。隨著輝瑞、禮來、默沙東等跨國制藥巨頭紛紛將研發中心搬至中國,國內外合作研發模式漸入佳境,并開始出現一些新的趨勢。
聯盟演義:
實現資源的縱向整合
隨著新藥的研發難度越來越大,新藥審批法規越來越規范,審批程序也越來越嚴格,加上專業化程度的提高、研發成本的上升,新藥的研發鏈條構成了一個規模越來越大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一個單位獨立承擔和完成變得不再容易,這使得越來越多的制藥企業開始放棄傳統的“閉門造車”式的研發模式。為了節省開支、提高成功率,越來越多的制藥企業開始將新藥研發戰略聯盟作為縮短研發周期、實現快速上市的有效途徑。
2007年,禮來與和記黃埔醫藥締結合作研發聯盟,雙方將共同開發癌癥及炎癥疾病中的多個靶點。禮來向和黃醫藥支付簽約金、每年的研發經費以及每個項目最高2900萬美元的里程金;而和黃醫藥則獲得合作產生的全球銷售收入的提成。
類似中外藥企結成的聯盟不在少數,比如先聲與百時美施貴寶(BMS)。國內企業以及科研機構之間的結成的聯盟在近年來也遍地開花。不過,發達國家的研發聯盟是以跨國企業為主體的,而國內的研發聯盟除企業與科研機構外,往往還有政府的參與。
在建國后的很長時間里,新藥研發的主體都是研究院、高校等科研機構,它們擁有著軟硬件和人才的優勢,企業方面往往短期內無法匹敵。在“企業-科研機構-政府”三位一體的結構中,政府也扮演了重要角色:除了提供一些軟硬件資源、包括稅收和金融在內的各種鼓勵政策和機制外,往往還要扮演仲裁員和協調人的角色。
研發戰略聯盟的組建,可通過受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整合有限的企業和政府資源,緩解創新性研發的資金壓力,彌補單一機構在科技、資本、人才、知識等關鍵領域的先天不足。聯盟機制有助于實現資源的縱向整合,有效提升技術開發能力和新技術轉化能力。同時,研發聯盟能夠共同規避創新性開發的風險,迅速獲得與發達的國際開發體系進行直接競爭的戰略地位。在研發聯盟的平臺上,可通過建立多個以產業化技術開發項目為基礎的子平臺,在聯盟內部優化機制并合理分配聯盟各成員的利益。資源的縱向整合以及子平臺的建立,有助于在實施戰略上實現長線與短線產業化開發的有機結合,在運行策略上實現短線與實用性產業化項目相結合的目的。
另一值得注意的現象是,CRO“抱團打天下”的趨勢愈加明顯,亦為助解新藥研發困局。日前,潤東醫藥、日韓臺等四地聯合組建了亞太臨床試驗聯盟(A-P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