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2/7/17 13:37:3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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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封扣押期間中止細節探討2012年07月06日08:39醫藥經濟報作者:張權
新頒布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強制措施的期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即一般期限為30日,情況復雜的可延長30日。該條第三款中還規定了期間中止的情形:“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SFDA在《關于執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問題指導意見》中也對此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筆者就如何準確把握查封扣押期間的中止,探討幾個細節問題。
適用情況分析
1.嫌疑產品的核查時間能否排除?這個問題在基層?;a品執法中尤為突出。在將產品交由相應地區監管部門核查時,如果核查不順,可能會出現延期30天都解決不了問題的情況,消耗大量的時間,給案件查處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但是法律規定很明確,查封扣押的期間中止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四種情況,案件核查的時間不能排除在查扣期限之外。這就要求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嚴格執行SFDA關于案件協助調查管理的規定:“在接到協查函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函復結果?!奔由相]寄時間基本能保證在20天左右核查完畢,不至于影響案件的及時查處。
2.是適用于全部被查扣物品還是僅適用于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那部分物品。查封扣押的期間中止應適用于全案物品,因為如果中止不適用于全案物品,就必然造成查扣的物品要執行兩個期限標準,結果出現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處理和一案罰兩次的現象,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這顯然不是立法的意圖。當然這里還要注意一個行政合理性的問題,即應是因為某些查扣物品需要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客觀上造成了期間中止,而絕不能為了利用期間中止變相延長查扣期限而刻意對個別物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否則就構成濫用職權,導致行政行為違法。
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期確定
1.確定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以藥品檢驗為例,《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和SFDA《關于執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問題指導意見》規定:“藥品檢驗機構應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完成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書?!钡耙幎ǖ臋z驗周期”究竟是多少天并未明確。目前各?。ㄊ校┧幤窓z驗機構都有自己規定的檢驗周期,大都在25~35天之間,沒有統一標準。基于國內各?。ㄊ校┑慕洕l展水平不一致,各地藥品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和檢驗設備不均衡,難以統一檢驗周期。筆者認為,各省級部門應做到統一,以適應《行政強制法》的要求,體現檢驗行為的嚴肅性和規范性。當然這里確定的檢驗周期是最長期限而不是實際檢驗時間,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預先在確定的檢驗周期中對延長的情形加以規定并告知。
2.確定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期的起算時間和終止時間。以藥品檢驗為例,檢驗期間的起算時間應當是相關藥品的抽樣時間,因為從這個時間點開始,整個藥品檢驗程序正式啟動,由于抽樣時間和收檢時間會存在一定的時間差,為規范送檢行為和避免相對人誤解,須將送檢期限計入檢驗期間。檢驗期間終止時間應當是藥品檢驗報告給予相對人7天復檢申請期的到期日,因為在這個時間點之后,藥品檢驗程序徹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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