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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管行刑銜接常疏常通2012年04月24日09:42醫藥經濟報作者:辜穎
藥品監管部門應在行刑銜接工作中處于主動地位,既要發揮自身了解熟悉制售假劣藥品違法行為規律的優勢,更要充分利用刑事司法查辦案件的特殊手段,為藥品監管所用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做好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對于規范案件移送程序、加強案件督辦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針對性。
目前,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正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逐步常態化、法制化,許多地方藥品監督管理和公安部門積極探索有效銜接的途徑和方法,查辦了一大批涉藥違法犯罪案件。前不久,公安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度打擊制售假藥犯罪10起典型案例就是行刑銜接的成功典范。
銜接失暢求因
據了解,藥品監管行刑銜接工作在全國各地開展得尚不平衡,有些地區還未啟動該項工作,更多地方則銜接得若即若離,致使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某些地區得不到應有的打擊,仍呈多發、高發態勢。
筆者分析認為,藥品監管領域行刑銜接工作失暢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缺少職業敏感,有案不交。部分藥監執法人員對于制售假劣藥品違法行為缺少涉罪意識和應有的職業敏感,疏于對藥品違法行為是否涉刑或可能涉刑的起碼分析和判斷,對于應該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未移送,卻當作一般的行政案件予以處理。
二是標準認識不一,有交不接?!缎谭ā芬幎松a銷售假劣藥品的入罪標準,但由于沒有相應操作層面的司法解釋相配套,藥監與公安部門及其相關執法人員對藥品違法行為入罪標準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實踐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藥監部門認為某案件符合《刑法》規定的入罪條件并依法實施移送,而公安部門則認為其尚不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因而拒絕接受案件移送。特別是一些有可能涉刑或僅有涉刑線索的案件,移送起來較為困難。
三是職責權限不清,一交了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屬于不同范疇,各自的法律規定和要求不同,二者若要銜接順暢勢必需要藥監與公安部門之間緊密配合。目前較為常見的情形時,部分藥監部門將涉刑案件移送給公安部門后便不再過問,致使一些案件由于沒有藥監部門積極主動的配合,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而未能追究,本應搗毀制售窩點的而未能搗毀。
四是枉法侵權瀆職,以罰代刑。這是一種明知而故意的行為,表現為運用手中的權力致使該移送的不移送、該接受的不接受、該追究刑事責任的退回行政處罰等等。筆者發現,現實中以罰代刑的現象絕非少數。
解決問題良策
可見,目前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還沒有達到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所應發揮的作用。要扭轉這一局面,應該繼續加強行刑銜接工作,多方面解決操作層面存在的實際問題。
首先,要執行好現有的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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