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C和DeLuca已是第五個和第六個被指控的被告。LLC在2006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間,銷售過五種標示為膳食補充劑,實質上是藥品的產品。這些產品含有同化類固醇或其衍生物,均貼有“增強肌肉,塑造體形并改善機體功能”的標簽,并以此作為促銷手段,FDA認為這些產品不能稱為膳食補充劑,而應定性為藥品。
DSHEA膳食補充劑規定
在美國,作為膳食補充劑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DSHEA)規定,確保是含有真正的膳食成分,而不能用合成類固醇或其衍生物來冒充。違反了食品藥品化妝品法的企業或個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在美國,藥品需要嚴格審批證明安全有效性后才可上市銷售,而膳食補充劑不需要經過批準就可上市銷售,因此其門檻相比藥品而言要低得多。但是膳食補充劑也有嚴格的要求:首先,對膳食補充劑成分有明確要求。DSHEA規定,膳食補充劑是指一種旨在補充膳食的產品,它可能含有一種或多種如下膳食成分:一種維生素、一種礦物質、一種草本(草藥)或其他植物、一種氨基酸、一種用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來補充膳食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一種濃縮物、代謝物、成分、提取物或組合產品等。LLC銷售的所謂膳食補充劑中非法添加了同化類固醇,在美國,類固醇屬于管制藥品,有專門的控制法案管理。
其次,標簽上的產品功能聲明對這類產品來說極為重要。FDA對膳食補充劑標簽的產品功能聲明有嚴格的規定。DSHEA嚴禁膳食補充劑在標簽和廣告上聲稱有藥物作用,即不允許聲稱產品可以治療、診斷或預防某種疾病等藥物作用,一旦有這些內容,產品將會被FDA作為非法藥品論處。對此類誤導、欺騙公眾的違法行為,從生產者到各級銷售商都會從重處罰,體現了公眾健康權至上原則,這與我國監管部門提出的“五不放過”原則頗為相似。
我國法規對非法添加的規定
在我國,食品、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西藥成分的事情也層出不窮,老百姓深受其害。最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共涉及減肥、輔助降糖、抗疲勞、調節免疫、改善睡眠、輔助降血壓等六大類保健品,常見的非法添加物質有西布曲明、格列苯脲、西地那非等。這些違法食品、保健品有個共同特點,即宣傳無毒無害見效快。
我國監管部門一直在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也很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違反本法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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