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4/5/20 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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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廣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從6月1日起實施,市醫調委的設立及開展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規定》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根據規定,廣州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醫調委),由市司法部門指導設立;區級司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指導設立區一級的醫調委。《規定》明確,市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據了解,市醫調委承擔的工作任務有多個方面,其中包括調解糾紛,接受咨詢并分析醫療糾紛成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公安、司法、衛生等部門做好應急處置,以及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等工作。
據了解,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一方當事人拒絕市醫調委調解的,或者由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醫療糾紛,市醫調委不予受理。
根據《規定》,賠付金額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而賠付金額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應當按照《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的途徑解決。這意味著,1萬元以上的糾紛不可以私了。
據介紹,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市醫調委調解,對賠付金額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的機構進行鑒定,明確責任。同時,賠付金額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上的,由3名調解員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或者委托市醫調委指定1名調解員,第三名調解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市醫調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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