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4/10/9 0:00:00 來源:
未知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在保證用藥質量、控制藥價、規范采購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的同時,一些深層次問題仍在潛藏。一家縣級醫院藥劑科骨干醫生王善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采購中按照購藥款的2%至3%收受“回扣”30余萬元。日前,海口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以受賄罪判處王善書有期徒刑11年。
“再先進的電子監控,也管不住醫生手中的筆。”在部分
藥品經銷商和醫院醫生等業內人士看來,藥品集中采購提回扣已經成為行業“明規則”,藥品招投標過程中監督失效、約束失靈的深層次問題仍然不容小覷。
藥品采購回扣成行業“明規則”
年僅36歲的海南省萬寧市人民醫院原藥劑科主任王善書利用其對藥品采購審核的職務便利,在2009年至2013年期間,在藥品采購中分別按照購藥款的2%至3%不等,收受好處費。
據海口中院的辦案人員介紹,2009年,海南盛南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蔡深武負責到萬寧市人民醫院洽談藥品購銷業務。為了海南盛南藥業有限公司能得到被告人王善書在藥品采購審核上給予關照,約定將該醫院購藥款的2%作為好處費。2009年至2013年期間,蔡深武先后送給被告人王善書好處費22.7萬元。
據蔡深武交代,
醫藥代表付給醫生一定比例的購藥款的回扣早已成為行業內的潛規則,如果不主動支付給王善書一定額度的回扣款,藥品就很難進入萬寧市人民醫院銷售。
而在王善書看來,采購藥品收取回扣是行業內的“明規則”,購藥價格2%左右的回扣與其他地區藥品回扣相比并不算高。從2009年以后,在藥品采購中凡是王善書能夠參與其中,對藥品采購有決定性影響的采購項目中,他都收取了一定數量的好處費。海南炳勝藥業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吳瓊光表示,為能得到王善書在藥品采購審核上的關照,2010年至2013年,前后8次送給王善書好處費8萬元。
海口中院的案件審理法官認為,王善書在擔任萬寧市人民醫院藥劑科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0.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收取藥品采購回扣在業內不少見,海南幾家醫藥公司的幾位醫藥代表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年資越低的醫生,越容易產生這種利益交易。“年資低的醫生就靠那些工資獎金實在不夠吃,他們要找點其他收入來源。”
電子監控管不住醫生的筆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萬寧市人民醫院在藥品采購權過程中,盡管按照相關規定實行了招投標,其結果也同樣是以給過好處費和藥品回扣的公司最后中標。那么,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性為什么對其違法行為沒有起到應有的制衡和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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