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6/1/20 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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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成都1月20日消息(記者 賈宜超)四川省檢察院1月1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去年3月以來開展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監督活動”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監督活動”進展情況,并公布了查處的七大典型案例。
據悉,2015年3月至12月,四川全省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172件232人,起訴575件952人;批準逮捕危害食品藥品 安全犯罪案件43件59人,起訴119件193人。同時,對專項活動中發現的重大疑難案件,省、市兩級檢察院均予以掛牌督辦,全程跟蹤指導,加大打擊力 度。截至目前,四川省檢察院已掛牌督辦生產、銷售病死豬肉、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重大案件15件。
在推進“兩個專項活動”深入開展的同時,四川省檢察機關還突出重點,增強打擊環境資源和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合力;加強監督,促進環境資源和食品藥品監管領域執法、司法公正廉潔;延伸職能,積極參與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社會治理創新。
此次四川省檢察院通報的七大典型案例,分別為高某平污染環境案;青川“11.5”非法獵殺珍貴野生動物案;王某林、王某紅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 植物、非法買賣槍支案;陳某平、鐘某樹玩忽職守、受賄案;劉某真生產、銷售假藥案,劉某勇銷售假藥案;彭某剛、高某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祝某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一 高某平污染環境案
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平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綿陽某鎮開辦壓榨油渣加工廠,使用白土和廢 油渣,采用高溫蒸餾的方法生產不合格的燃料油。經認定,被告人高某平生產柴油和燃料油所用原料系《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廢礦物油類危險廢物,會對 水源和土壤造成嚴重污染。案發后,受鎮人民政府委托,四川某環境治理有限公司從被告人高某平處轉運走含有HW08廢礦物油類危險廢物物資188.272 噸。
2014年12月12日,綿陽市安縣環保局在排查中發現高某平涉嫌污染環境犯罪,該局于當月13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同日,安縣公安局對 該案立案偵查。在該案辦理過程中,針對涉案危險廢物的提取、鑒定等問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固定證據,確保了案件辦理質量。2015年12月 15日,安縣檢察院對高某平涉嫌污染環境案提起公訴。同年12月30日,安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高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 元。
案例二 青川“11.5”非法獵殺珍貴野生動物案
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間,李某晉、楊某山、張某海、李某華等9人多次相互邀約,駕駛越野車進入青川縣唐家河國家級自然 保護區內,使用單管獵槍、步槍、火藥槍獵殺黑熊1只、斑羚2只、獼猴2只、野豬6只。2014年10月18日,李某晉將獵殺的黑熊以2.6萬的價格出售給 何某浩、劉某君。經鑒定,黑熊、斑羚、獼猴均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2014年11月6日,青川縣森林公安局分別對李某華、張某海、楊某山、董某成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對李某晉、白某友、白某成、王某富以涉嫌非法 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立案偵查,同月19日對何某浩、劉某君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立案偵查。經審查后,青川縣人民檢察院從 2015 年3月4 日到6月30 日,分別對上述11名被告提起公訴。同年4月至12月期間,青川縣人民法院分別以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李某晉有期徒刑 7年,判處楊某山、張某海有期徒刑4年,并處相應罰金;李某華、何某浩、劉某君等8名被告分別以非法狩獵罪、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判處8個月至3 年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案例三 王某林、王某紅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買賣槍支案
2014年年底,王某林在寶興縣某村砍伐直徑為40公分的野生紅豆杉1株,斷筒后背回家中藏匿。2015年4月至5月期間,王某林與其子王某紅 共謀,由王某林砍伐,王某紅協助搬運,先后在寶興縣多個地方砍伐野生紅豆杉6株并斷筒后運回家中藏匿,伺機出售。經鑒定,被砍伐的野生紅豆杉為國家一級重 點保護野生植物,其中一棵樹齡已超過800年,在孑遺植物保護方面具有很高的科研保護價值。另查明,王某紅還在2014年以300元的價格從楊某處購買一 支自制槍支。經鑒定,該槍支系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具有殺傷力。
2015年5月11日,寶興縣森林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6月3日,偵查人員在王某林、王某紅家中將二人抓獲,并對其住宅依法進行了搜查,當場 查獲尚未轉移的全部紅豆杉木材,改裝槍支1支。寶興縣檢察院于同年7月8日對王某林、王某紅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于11月21日,對二被告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30日,寶興縣法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王某林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王某紅有期 徒刑1年,并處罰金2千元,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王某紅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
案例四 陳某平、鐘某樹玩忽職守、受賄案
2009至2013年期間,時任犍為縣林業局副局長陳某平、工作人員鐘某樹二人,在分別分管、負責珍稀苗木培育項目、森林撫育項目的實施過程 中,不認真履行審批職責,檢查驗收走過場,致使項目實施人王某某等人冒名領取項目補助資金,造成國家損失33萬元。在查處二人玩忽職守行為的過程中,檢察 機關還查明:二人利用職務之便,在其分管、負責的種苗采購項目、桫欏湖濕地公園植被恢復與景觀構建、森林撫育項目實施過程中,為項目實施人徐某某、宗某 某、潘某某等人提供幫助,陳某平、鐘某樹二人采取索賄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65萬元、44.9萬元。
2015年1月,犍為縣檢察院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二人立案偵查。4月,該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7月1,犍為縣檢察院對該案提起 公訴。2015年8月,犍為縣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陳某平有期徒刑7年4個月;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鐘某樹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五 劉某真生產、銷售假藥案,劉某勇銷售假藥案
2011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劉某真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河南省鄭州市中藥材市場購買了布洛芬片、安絡痛片、食母生、鈣 片,從網上購買了空膠囊、制造藥品的設備和包裝,灌裝生產“祛寒鎮痛膠囊”、“筋骨痛膠囊”、“喘特寧膠囊”、“筋骨康膠囊”等假藥。為便于銷售,他還偽 造了藥品生產許可證、國藥準字等批文,以虛構的“甘肅匯仁藥業有限公司”、“貴州仁惠藥業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宣傳推廣。
被告人劉某勇通過網絡獲悉相關消息后,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便以每瓶5元至6元的價格從劉某真處購進藥品2000余瓶。劉某真以 “趙繼開”的假名,通過物流向劉某勇發售假藥。劉某勇收到假藥后,又假借“重慶中諾醫藥”、“達州市諭林藥業”之名,偽造出庫單,以每瓶9元至15.5元 的價格在開江縣內推銷,非法獲利1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劉某真的制售假藥窩點查獲假藥24583瓶,藥品包裝、說明書134586份。
開江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檢查時發現了上述假藥。經開江縣檢察院建議,該局將案件移送縣公安局立案查處。2014年6月18日,開江縣公安局以銷 售假藥罪對劉某勇立案偵查,2014年10月28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對劉某真立案偵查。經開江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審查起訴,2015年2月5日,開江 縣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劉某勇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5年9月28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劉某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15000元。
案例六 彭某剛、高某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5年4月,被告人彭某剛與被告人高某斌收購楠竹筍后,在四川省天全縣某地,使用彭某剛提供的硫磺熏制楠竹筍10000余斤。期間,彭某剛 3次用車將熏制過的楠竹筍拉到他處存儲以備銷售,并銷售了部分熏制楠竹筍,得款2210元,其分給高某斌700元。2015年4月13日,天全縣公安局和 食品藥品監管局工作人員在該縣公路上擋獲了彭某剛轉運的熏制竹筍2620斤,在高某斌家中擋獲熏制竹筍4180斤。
2015年5月4日,天全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天全縣公安局處理。2015年5月18日,天全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經天全縣檢察院批 準逮捕、審查起訴,同年10月23日,天全縣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彭某剛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高某斌有期 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七 祝某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祝某磊將其屠宰、分割后的病死豬肉1000余斤運到成都市錦江區某農貿市場,以每斤5元左右的低價賣給 應某良(已判刑)等人。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祝某磊又將收購的病死豬運到成都市溫江區進行非法屠宰、分割,并將病死豬的片子肉、骨頭分別以 每斤5.2元和3元的價格賣給應某良、易某東(已判刑)等人。2012年2月,祝某磊因生產、銷售病死豬肉被成都市龍泉驛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取保候審期 間,祝某磊繼續經營病死豬的屠宰、加工、出售生意。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祝某磊從黃某康(已判刑)、黃某秋(已判刑)處收購病死豬2萬余斤, 在郫縣屠宰、分割并銷售。
2013年12月30日,祝某磊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新津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新津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審查起訴,2015年6月5日,新津縣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祝某磊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判決后,新津縣檢察院認為,縣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祝某磊在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屬認 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導致量刑畸輕,遂依法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2015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抗訴 理由成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祝某磊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