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6/9/14 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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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說“舐犢情深”,我們身邊有“暴走母親”為兒子捐肝的感人故事,也有諸多父母不盡撫養義務而鬧上法庭的事例,近期,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11歲兒子因患白血病而狀告母親主張醫藥費的案件。
原 告陳某,在小學六年級時,原本天真爛漫的生活被一場突如其來的疾病沖擊的支離破碎。2015年春天,天氣漸暖,過完寒假回到學校的同學們相見分外喜悅,彼 此都有著說不完的有趣故事。小陳同學滿心高興,卻總提不起精神,熟悉他家庭的同學們開始還以為小陳是因為不能和爸爸媽媽一起過春節而不開心,結果小陳卻持 續開始感冒、發高燒,身體狀況越來越糟糕,后被診斷出患有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拿到診斷通知書那一刻,小陳的爸爸徹底懵了。小陳5歲的時候,陳父就和小陳 的媽媽孫某離婚了,這些年來,兒子是陳父工作、生活的所有動力。為了救兒子,陳父辭去工作到處求醫問藥,先后花去了16萬多元,小陳的學校和社會也為其募 捐30萬元。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陳父的不懈努力,終于找到與小陳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費用卻還需要50多萬元。除去社會及學校捐助 的30萬元,還差20萬元,可在前期治療中已陳父已花去數年積蓄,無奈之下,陳父向小陳的媽媽孫某求助,希望孫某能夠與自己一起挽救兒子。看到兒子生病, 作為母親的孫某也是心如刀絞,拿出5萬元積蓄幫助兒子治病,甚至還因在病床前照顧兒子數次暈倒,但對于出錢,孫某卻有不同的想法。原來,孫某和陳父在離婚 時明確約定了陳某的撫養費和醫療費用等全由陳父一人承擔,自己已經出錢又出力,社會各界也捐助了30萬元,故不愿意支付陳某的醫療費。
金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 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告父親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約定原告的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由陳父一人承擔,但陳某現被診斷患有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需要巨額醫療費用,而且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 求。所以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決孫某支付原告陳某醫療費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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