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 2016/9/18 0:00:00 來源:
未知
當爺爺奶奶不堪打罵回老家后,19歲的小伙張奇(化名)冷餓之下,為發泄情緒,用報紙、柴火等將爺爺臥室燒著,嚇壞了樓上的鄰居們。因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主觀惡性不大等原因,張奇近日因放火罪獲刑1年。
患有混合性人格障礙
2016年2月22日正值元宵節,銅川市公安局印臺分局接到報警稱,某社區有人放火。經查,系張奇為發泄煩躁情緒,將自家房屋點燃,民警隨后將張奇帶回公安機關。
據銅川市印臺區檢察院指控,張奇自幼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2016年春節過后,爺爺、奶奶因不堪忍受張奇的打罵,便回了陜北老家,留下張奇一 人居住在印臺區某小區家中。2月22日晚7時,張奇又冷又餓,為了發泄情緒,他將點燃的報紙、柴火先后投放在爺爺臥室的沙發和床底下,等火著起后外出,坐 在4樓樓梯口,致使該臥室內所有物品被燒毀。樓上鄰居發現火情后報警,火勢被消防人員撲滅。5月6日,經司法鑒定,張奇患有混合性人格障礙,2月22日涉 嫌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奇為了發泄情緒,將其爺爺臥室內的沙發及床點燃,引發火災,應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8月,銅川市印臺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張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作為法定代理人,張奇的母親說,兒子從小跟爺爺、奶奶長大,不愛與人溝通,本身也不是個壞孩子,希望法庭能給孩子一個機會。
張奇爺爺說,2008年孫子上初中時出現擠眼、咬牙、脾氣暴躁等癥狀,診斷為抽動障礙,吃藥治療。后來,擠眼咬牙的癥狀消失,但經常摔東西,打 他和老伴。經過住院病情得到控制,但去年上完學回家待業,還是暴躁,打罵爺爺奶奶。今年大年初七,在孫子又動手后,他和老伴害怕出事,就回了老家。爺爺 說,不要求孫子賠償損失,并表示諒解。
父親去世 爺爺奶奶把他養大
張奇供述,在他年幼時,父親去世,爺爺奶奶把他養大。元宵節前兩天,他和爺爺奶奶發生爭執,動手打罵老人,爺爺奶奶就回了老家。
元宵節當晚,他一人在家玩游戲,感覺肚子餓、身上冷,就生火做飯,把爐子生著后,想到吃飯沒有著落,這種日子何時是個頭,越想越生氣,“想著如 果把家里用火點了,公安局就會來救火,爺爺、奶奶知道了就會回來照顧我,我就不用挨餓了,點火也能發泄一下情緒。”就拿了幾張報紙,用打火機點著以后扔到 爺爺臥室的沙發下,看著沙發著起來后,又拿了幾張報紙點著后扔到臥室的床底下,怕床著不起來,又在床底下扔了一小捆柴火,隨后他坐到客廳的沙發上抽煙。十 幾分鐘后,爺爺臥室里的煙往外冒,他嗆得受不了,就出門坐在樓梯上。在鄰居問時,他說自己把房子點了。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奇將在居民樓居住的祖父母臥室內的沙發及床點燃,造成火災,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鑒于其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節,可減輕、從輕處罰,其放火有讓爺爺奶奶回來照顧的目的,主觀惡性不大,近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相關法律規定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案例2
私開出庫單變賣44萬余元藥品賭博
醫藥公司采購員因職務侵占罪獲刑
為了賭博,陜西一家醫藥公司的采購員虛開以外單位為購買方的出庫單,提取了44萬余元藥品變賣,被公司發現后只償還了10萬元。因職務侵占罪,這名采購員獲刑兩年六個月。
焦某是陜西某醫藥公司采購員。未央區法院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焦某利用業務上的便利條件,私自虛開以某公司為購買方的出 庫單,從醫藥公司提取了價值44萬余元的藥品后變賣,所得贓款用于賭博。醫藥公司在對賬過程中發現異常,對焦某進行詢問,焦某承認是他侵占了公司藥品變 賣。2013年11月,他向醫藥公司償還了10萬元。因無法償還剩余錢款,醫藥公司于2014年8月向警方報案,同年9月底,焦某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焦某作為醫藥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藥品并變賣用于賭博,數額較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近日,華商報記者獲悉,焦某一審獲刑兩年六個月,并被責令向醫藥公司退賠剩余的34萬余元。
>>相關法律規定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271條規定,犯本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案例3
幫行兇者逃匿 兩男子因窩藏罪獲刑
明知他人持刀傷害并致人死亡,兩男子仍數次駕車將行兇者藏匿在樓觀臺、柞水、渭南等處。近日,兩男子因窩藏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灞橋法院查明,2015年5月16日,黃某明知魏某(另案處理)持刀傷害他人的罪行后,開車將魏某送往周至縣樓觀臺附近藏匿,并讓其朋友許某幫 助照顧魏某。在明知魏某所致傷被害人已死亡后,黃某、王某二人于2015年6月上旬,駕車將魏某從周至縣樓觀臺附近送至柞水縣藏匿。后二人又于6月中旬, 將魏某從柞水縣送至渭南市一個鎮子藏匿。同年6月23日下午,黃某駕車從渭南市接魏某回西安,行至西安高新區時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已構成窩藏罪,屬共同犯罪。鑒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近日一審分別判處黃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9個月、1年3個月。 華商報記者寧軍
>>相關法律規定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刑法》第310條規定,犯窩藏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