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把中醫藥產業列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中醫藥正式納入國家發展戰略。這就需要在深化醫改中進一步加大對中醫藥的重視程度。
進一步扶持縣級中醫醫院建設。一是改善基礎設施,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解決中醫醫院建設普遍存在的資金缺口。二是鼓勵各級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為群眾提供中醫藥服務,將中醫藥服務量納入中醫醫院評審、評價標準進行考核。三是大力推進中醫重點和特色專科建設。
調整中醫藥人才使用政策。一是在編制管理、基本待遇、執業前景、診療能力方面為基層中醫藥人員提供更多的優惠條件,吸引中醫藥人才下沉基層。二是在用人機制上,推廣實施“縣管鄉用,上下流動”的動態人才使用機制,打通人才上下流動的通道。三是在執業能力提升上,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區啟動為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開展中醫藥大專層次訂單培養、人才骨干培養、適宜技術推廣等專項,為基層中醫藥人員到大型醫療機構學習進修提升提供平臺。四是在偏遠、經濟條件較差的基層地區和中醫藥人才不足的單位,啟動中醫藥特崗或中醫專崗招募計劃。
改革中醫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在同樣落實縣級公立醫院改革中破除以藥補醫政策的前提下,一要充分考慮中醫醫院業務收入特點,在核算成本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財政資金對中醫機構補償比重;二要在醫療服務價格調整中,充分考慮中醫診療技術的技術勞務成本,形成動態中醫診療費用調整政策和標準;三要在中醫藥服務價格調整、服務項目設置方面制定指導意見和原則,推動各地盡快形成以成本為依據的中醫藥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放寬中藥制劑使用限制。一是從國家層面推進中藥制劑的定位,推動中藥制劑回歸中醫藥本質,簡化和降低中藥制劑程序和成本,遵循中藥制劑的自身管理規律。中藥飲片和制劑暫不納入藥品“零差率”銷售,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限制中醫藥服務項目及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制劑的臨床應用。二是破解價格制約因素,探索形成符合中藥自身特點的價格形成機制。三是拓寬中藥制劑的應用范圍,在有效監管、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許獲得批準的中藥制劑在科研協作單位、重點專科協作組、醫聯體內部調劑使用。
強化醫保對中醫藥項目的支持力度。一是調整目錄,將更多中醫藥項目納入城鎮醫保、職工醫保和新農合報銷項目。二是鼓勵在醫保中使用中醫藥制劑,提高城鎮醫保、職工醫保和新農合中的中醫藥項目報銷比例,形成具有約束力的醫保支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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