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管理辦法
中國虎網 2006/9/23 0:00:00 來源:
未知
為加強藥品市場監督,從源頭上防止家庭過期藥品流入社會和家庭過期藥品隨意丟棄對環境產生的污染,進一步遏制非法收購藥品不法行為,使回收過期藥品的長效機制落到實處,保證藥品質量和群眾用藥安全,維護廣大群眾用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過期藥品的回收原則
1、定點回收。按照“三統一”的原則進行回收活動。統一設置“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統一印制“家庭過期藥品回收”封條;統一清理方法與程序:居民將家庭過期藥品送往就近的回收點放入回收箱,回收箱由藥監部門統一封存。
2、定點單位要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實行“三專”管理,即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專用標簽。
3、對群眾送交的過期藥品,不論數量多少不得拒收。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廣大市民積極參與過期藥品回收活動,定點單位對送交家庭過期藥品的群眾在購買藥品時可采取給予適當的優惠或贈送小禮品等鼓勵性措施。
5、非定點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過期藥品的回收活動。
二、定點單位的產生方法和標準條件
1、定點單位的產生方法
按照“區域分布,服務便民”的原則。回收定點單位從具有合法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單位中產生;產生程序為:
(1)申請:擬承擔此項工作的藥品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回收過期藥品定點單位申請表》(見附頁)。
(2) 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3)網上公布。
2、定點單位的標準條件
(1)應具有較好的誠信度和較強的社會責任,上一年度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評為誠信單位,守法經營,近兩年來無違規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
(2)藥品零售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已通過GSP認證并實施GSP跟蹤檢查合格的企業。
(3)醫藥機構應通過藥品管理規范化考核。
三、回收過期藥品的監督管理
回收的過期藥品為假劣藥品,各定點單位要妥善保管,嚴禁再銷售或流入社會。有銷售或外流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并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嚴肅處理。
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到各定點單位收回過期藥品,并將回收的過期藥品統一集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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