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藥店遍地開花,數量劇增,同時,進駐藥店的藥品品種也以幾何級增加。在藥店感冒藥貨架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感康、仁和可立克、金剛片、蓋克等名目繁多的藥品,除了“業內人士”,老百姓根本不會知道他們都擁有一個通用名字“復方氨酚烷胺”。
于是,逛藥店如同逛服裝店一樣,需要“精心”挑選,可與選衣服不同的是,藥品無法通過消費者的“眼力”來判斷其藥效和質量,當然更無法像衣服那樣“試穿”。于是乎,買藥成了一件令老百姓頭疼的事情。
改善“一藥多名”現狀
目前,同一種藥品通常有多個廠家生產,而許多藥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給自己的藥品注冊獨特的商品名以示區別。有統計表明,在我國200種常用藥品中有4個藥名的占20%,5個藥名的占25%,6個藥名的占25%,7個藥名的占15%,甚至有的藥有10多個藥名。同藥異名,一藥多名,給消費者帶來許多麻煩,極易造成誤用、重復用藥。10月1日后,這種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
“24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2007年10月1日起,藥品新包裝上,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并且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否則不能上市銷售。也就是說,今后藥品包裝將以通用名為主,這將有利于老百姓辨識藥品成分,避免因商品名不同而導致重復用藥。業內人士表示,“24號令”將有助于規范市場上泛濫的‘一藥多名’現象,抑制醫院因收受藥品供應商的回扣而向患者多開某種藥品的行為。“藥品包裝的規范可看作是對醫藥行業的一種提升,有力阻擊了某些企業利用未注冊商標對產品進行宣傳并誤導使用,消費者不用再被五花八門的藥品商品名稱所誤導。”業內人士說。
藥店、藥廠緣何“觀望”
如今距大限僅3日,但島城藥店里已更換新包裝的藥品卻并不多。
記者在貴州路一家藥品超市看到,感康、仁和可立克、金剛片、蓋克等商品名或商標依然很“扎眼”,且被放在非常醒目的位置,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通用名“復方氨酚烷胺”則被置于不起眼的角落,且多用淺灰色字體進行書寫,與包裝盒背景色幾乎“渾然一體”,難以區分,這顯然不符合“24號令”的相關規定。當記者向藥店營業員了解藥品包裝為何還是“老面孔”時,得到了這樣的答復:我們也嘗試著購進了一批換了新包裝的藥品,可賣得并不好,所以干脆就不再賣了。
明明是一項惠民政策,為何不被消費者青睞呢?藥店營業員告訴記者,消費者長時間形成的消費習慣很難短時間改變,特別是那些忠實的患者,他們對于藥品品牌的認知度將直接決定其購買習慣,而藥品換裝后,藥品的商品名被極端弱化,消費者面對新包裝的藥品難免心生疑慮。為了告訴消費者新包裝與老包裝其實是同一種藥,我們往往要做大量的解釋工作,即便這樣,某些品牌藥的忠實消費者也在不斷流失,這也直接影響到我們的經營業績。
藥店等銷售終端的“消極”態度立刻引發了藥市的“震蕩”,醫藥代表的日子開始“不好過”。小李是南方某知名制藥企業青島市場的銷售主管,由于藥品“換裝”,他在青島的“鋪貨”遇到了障礙,“為了獲得經銷商的認可,我們需要做大量的解釋說服工作,即便如此,有些經銷商還是心存顧慮。除此之外,藥品‘新裝’弱化了我們企業的品牌效應,一些不知名的二線、三線藥廠也借機‘登堂入室’,以前,這些企業根本不是我們的對手,可現在也居然和我們‘平起平坐’,甚至搶占我們的地盤。”小李無奈地說。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島城多數企業對換裝持觀望態度。“更換包裝看似簡單,但對制藥企業來說還是有很大影響的,首先成本加大便是一種壓力。”采訪中,一家藥企負責人向記者道出了苦衷,“企業對藥品換裝后,舊的藥品包裝和包裝的模板、模具都必須按照規定進行銷毀。中等規模的藥企一般需要為此投入幾十萬元。”此外,一些醫藥企業為換包裝表現出的消極情緒,主要還是因為在新規中較難以宣傳商品名,將使以廣告塑造OTC和保健品品牌的企業失去優勢。
長痛不如短痛
“‘24號令’總的來說是以控制一藥多名、降低藥品價格為目的的。應該說,換裝對于整個產業集中度提高和規范醫藥行業發展肯定是有益的,而對于企業的影響只是在規范行業過程中的一種陣痛。”國風大藥房一店長如此分析。她還認為盡管限制較大,但藥企還是可以通過圖案、底色等元素對藥品包裝做出區別,因此,企業今后應在知識產權、外觀設計專利等方面多下功夫。
“其實負面影響是可以消除的,只要應對得當,就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新舊交替引起的麻煩。”藥監部門提醒企業應根據政策適時應變,首先掌握好新包裝上市時機,要么搶在大多數企業新包裝上市前,就開始推出自己的新包裝,這樣企業的廣告、促銷、傳播等措施受到的干擾會較少;要么選擇最晚的時間上新包裝,消費者對更換包裝有所了解,接受起來就比較容易;或者一次性更換,趁機提高包裝檔次也不失為很好的辦法。此外,做好渠道各環節的新包裝傳播溝通,提高渠道認知和消費者認同,也是企業必須做好的功課。
陣痛是每一場變革的衍生物,要想將長痛化為短痛,除了積極應對,尋求出路外,別無他法。
新聞背景:
“第24號令”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去年發布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24號令》規定,制藥企業在2007年10月1日起生產出廠的所有藥品必須按照新規修改說明書和標簽。
該新規對藥品外包裝盒及說明書的內容均做了詳盡規定,包括通用名稱,商品名,商標大小、名稱位置、字體、字號、字體顏色等。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今后藥品新包裝上,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此外,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